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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加强棚户区改造涉及企业搬迁有关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涉及企业搬迁有关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涉及企业搬迁有关工作的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涉及企业搬迁有关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妥善解决棚户区内企业搬迁问题,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壮大实体产业经济,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涉及企业搬迁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土地补偿问题

  (一)基本原则。对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被征收企业,其土地补偿原则上主要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于具有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规模的企业继续发展产业的意愿,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原则上应当给予支持,依法可以采取同用途、等价值置换的方式。

  (二)置换地块。由区政府组织市、区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原则上按照产业布局规划,在全市各相关产业园区内选择。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优先保证其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证其土地计划指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棚改项目改造时限要求,分工负责,限期完成。

  (三)土地补偿。对在限期内无法达成土地置换协议的,由区政府同被征收企业协商确定土地补偿金额。征收企业土地(扣除建筑物基底外空地)补偿金额,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中,划拨土地按照证载用途评估划拨土地权益价格,出让土地按照剩余年期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

  二、关于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被征收企业未经登记房产的处理,要区分不同情况,在严格拆违、打击骗取国家补偿款的前提下,由区政府结合实际,依法确定房屋认定截止期限及相关政策。对于在截止期限以前建设,具备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对于违法建筑、恶意骗取国家补偿款的,要坚持零容忍、零补偿的原则,坚决打击、不予补偿、限期拆除,并依法对涉事人员进行查处。

  (二)对被征收企业涉及查封等法律纠纷的,由区政府与相关司法机关沟通,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区征收部门确定补偿金额后,要将补偿款统一汇入特定专款账户,由相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妥善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限期搬迁问题

  对区政府已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企业对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被征收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又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搬迁的,区政府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法院裁定意见组织实施;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

  四、其他市级重点项目征收工作涉及企业搬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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