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5〕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认真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和标准实施征地。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探索多元化补偿安置政策措施,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实施措施,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打击非法套取征地补偿资金的行为,降低征地成本,保障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四)保持征地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对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同地同价、就高不就低”的方式解决,保持征地补偿政策调整前后的延续性,保证征地补偿标准不降低。
(五)坚持以区为征地工作主体的原则。坚持市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保障和配合工作。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征地工作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调节补助。区政府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出现区片间价差等特殊情况的,本着同地同价的原则,按照一定程序,可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进行上浮作为调节补助,调整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节补助之和作为最终实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如该标准低于该区片市政府已经征收过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按已发生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对现有征地政策未涵盖的特殊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政府组织召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全市政策性问题,报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地上物和青苗的征收补偿标准
经认定合法的地上物,对其成本进行补偿。由区政府组织,在市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平台内,确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地上物征收补偿的依据。补偿后地上物由征地方收回并处置。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取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关规定,以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二是当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8元执行。青苗补偿后不再对地上物另行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标准
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直接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参保标准按当地社保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及费用的测算、解缴、安排、使用和监督,严格按照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哈国土联〔201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责任主体
实行“政府主导、以区为主、条块结合、市区联动”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体系。全市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及标准制定由市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解读工作。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代表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其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如下:
(一)征地前期阶段
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规、政策,提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和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制定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计划和方案,下达征地任务;代市政府拟定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解读征地政策;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平台,并对执业机构的资质、诚信进行监管,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组织复评。
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计划和方案;履行征地听证告知程序,送达、公开和告知《征收土地预公告》,对申请听证的,协调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组织征地现状摸底调查,形成现状勘界成果,协调区相关部门制止擅自改变土地现状的行为。
(二)征地实施阶段
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代市政府拟定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代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审查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拟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代市政府发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各区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和标准进行监督,组织召开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席会议。
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送达、公开、告知《征收土地公告》,组织相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复核确认并落实补偿登记;开展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拟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送达、公开和告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物补偿进行评估;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并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项账户,完成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征地补偿款的直补、分配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联席会议。
(三)征后供地阶段
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使用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监管征地补偿预存资金存储、拨付、结算等;负责对已办结征地补偿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审核并备案;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工作,并对已征地块办理土地灭籍手续;完成土地交付使用工作;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和维稳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拓宽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除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外,还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以及城乡规划要求,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偿。经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回迁安置和开发利用。
(二)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组织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按一定比例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三)建立征地补偿款直补制度。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规定,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所有权人和个人,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建立征地风险评估制度。按照《黑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对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建立征地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本意见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5〕20号)的实施配套政策,同步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