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6〕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问题整改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5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问题整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综合督查反馈意见,切实整改存在问题,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哈尔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立科学规范的环保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难点环保工作、扎实整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整改落实,推动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整改目标
全面落实综合督查报告所提整改任务,切实解决我市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推进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及农村人口居住环境,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打造绿色生态宜居家园。
三、整改措施
(一)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重点工作推进力度
1.加快推进国家重点规划项目建设
(1)建设松花江规划项目。松花江规划项目共69项,已完工37项,暂未完工32项。其中,需要调整取消的17项,相关部门应尽快会同省环保厅向国家争取调整取消;其余15项,相关责任部门应明确工期、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责任部门:阿城区、双城区、道外区、五常市、尚志市、巴彦县、方正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政府,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2)完成重金属规划项目“哈尔滨市表面处理行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工程”建设。目前,该项目所涉及的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大部分已完工,阿城区政府应加快建设进程,于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建设。
责任部门:阿城区政府。
2.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狠抓大气污染防治
(1)淘汰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6年年底前,由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分别牵头组织全市商业经营单位和工业生产单位,采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或改用清洁能源等方式淘汰燃煤锅炉306台;市住房局采取优化热源结构、建设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六期等热源项目、为拆并燃煤小锅炉提供热源等方式,淘汰燃煤供暖锅炉607台,到2016年年底完成淘汰任务的30%,2017年基本完成淘汰任务。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住房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2)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对未达到法定条件的468座加油站和3座储油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督促其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对拒不改正的,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呼兰、阿城、双城区政府,各县(市)政府。
(3)实施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对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开展监督性监测,对未实现稳定达标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限期治理。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强化煤质管理。依照《哈尔滨市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时间节点要求,2017年年底前,全市燃煤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至65%以下,燃煤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加强燃煤质量监管,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努力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哈尔滨铁路局年周转量500万吨煤炭市场。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5)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进使用清洁能源。摸清燃煤锅炉型号、数量、分布、年燃煤量、现有政策、支持资金和改造计划或规划等基本情况,确定“煤改气,煤改电”工作目标及相关支持政策,加大风力发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新能源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供应和推广力度。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各区、县(市)政府。
(6)淘汰落后产能。依照《关于报送2015-2017年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预期目标的通知》(哈工信发〔2015〕107号)要求,各区、县(市)要对区域内过剩产能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淘汰。建设哈尔滨制药总厂二期搬迁改造工程,2017年年底前完成搬迁工作。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
落实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7)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相关部门要根据《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提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并采取响应措施。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8)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按照国家“十三五”环保规划2020年PM10下降30%以上、重污染天气下降60%以上的要求,市环保局应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方案的制定工作。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3.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强化水污染防治
(1)制定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时限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落实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我市已于2015年12月28日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哈政办发〔2015〕11号),在建成区内实施阶梯水价。五常市、尚志市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实施居民阶梯水价。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五常、尚志市政府。
(3)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通过发挥城市绿地、道路、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
牵头部门:市建委。
配合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
(4)治理松花江重点一级支流。通过清淤等方式开展阿什河综合治理(市水务局牵头,尚志市、五常市、阿城区、香坊区、道外区政府负责落实)。制定阿什河水质质量达标规划,对阿什河流域实施严格的环境监察,确保沿线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彻底消除排污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因素,减少污染排放。着力改造排污强度大的企业,依法关停治理无望企业,对排污量大、减排空间多的企业,通过污水深度治理、中水回用、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等措施进行整改,启动一批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减轻阿什河水质污染负荷,力争于2018年年底前消除阿什河劣Ⅴ类水体(市环保局牵头,尚志市、五常市、阿城区、香坊区、道外区政府负责落实)。制定少陵河、呼兰河、拉林河、倭肯河水质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推进水质稳定达标(市环保局牵头,松北区、呼兰区、双城区、五常市、依兰县、木兰县、巴彦县政府负责落实)。
4.按照国家要求,协同推进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三大措施,着力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二)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1.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严防水源污染,确保水源安全
(1)规范磨盘山水库库区渔业养殖和库底清淤,整治水库富营养化。市水务局应根据已启动的磨盘山水质跟踪监测工作,制定净化水质渔业养殖方案,规范库区内渔业养殖。同时根据已启动的水库底泥检测工作,对是否实施库底清淤得出明确结论。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落实部门:五常市政府。
(2)制定近、中、远期《磨盘山水源保护规划》,对水库水源开展科学、系统、长期的综合保护;完成磨盘山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及规范化配套工程建设,对库区周边实施生态恢复,形成水源水质保护的生态屏障;完成水质自动站建设,实现水源水质预警。上述任务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落实部门:五常市政府。
(3)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一是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1000人以上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二是开展农村水源环境状况调查;三是推进已划分水源保护区地区完成标识设置、应急预案制定和保护区规划制定工作,对已制定应急预案的要开展演练,对已制定规划的要根据规划落实具体内容。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落实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统筹建设全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规范污泥处置
(1)完成道外区团结镇、香坊区成高子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对香坊区成高子污水厂进行运行调试,加快道外区团结镇污水厂配套管网工程建设。上述2座污水厂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投运,发挥治污减排效益。
责任部门:道外区、香坊区政府。
(2)建设宾县县城排水管网,提高宾县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宾县政府需对城区生活污水排放现状进行排查,聘请有资质部门对排水管网进行设计,并于2016年5月组织开工建设,8月30日前完工通水,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
责任部门:宾县政府。
(3)安全妥善处置污泥。推进宾县等14座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将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至2020年年底前,市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工信委。
落实部门: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政府,各县(市)政府。
3.建设高效集中供热,扩大高效集中供热面积
建设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热)六期、太平热电厂项目,扩大集中供热面积,2017年年底前解决香坊区、南岗中心区小锅炉拆并难题。
牵头部门:市住房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落实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1)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依兰县、通河县、宾县、木兰县、五常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均已投入使用,应尽快完成项目验收。巴彦县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已建设完成,应尽快投入使用并完成项目验收;尚志市新建无害化垃圾处理项目采用德国干发酵垃圾处理技术,应于2016年6月30前投入试运行;延寿县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由于受变更影响导致进度相对缓慢,应于2016年确定项目工艺,完成可研、投资论证及招商工作,报送省发改委及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变更审批后,完成土地、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完成实施建设,2018年进行调试运营并完成全部项目建设。
责任部门:各县(市)政府。
(2)稳定运行3座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哈经开区西南部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站由于设备老化等原因导致其运行不稳定,应对关键工艺设备进行更换维修,加强日常维护,2016年6月底前实现污水站的稳定运行。加大对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站渗滤液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力争于2016年5月底前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香坊区向阳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升级改造项目已基本实现稳定运行,有关部门应强化监管,定期检查渗滤液处理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责任部门:市城管局、阿城区政府。
(三)加强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环境安全隐患
1.加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集中供热
针对我市20个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3个未实现集中供热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市工信部门应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重点工业园区未建原因、设施项目建设等内容的调查,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
落实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推进化工园区规划建设
目前,我市已形成了园区初步规划,下步,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园区选址等工作。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
3.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1)建设危废静脉园项目,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减少转移处置量,降低环境隐患和风险。目前,我市已与中材国际(哈尔滨)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双方以PPP方式共同筹建静脉园,已就项目选址、危废来源等进行了深度调研,形成项目可研并经专家初步评审。2016年年底前,中材集团开工建设具有危废综合利用、物化处理、焚烧处理、稳定化固化、安全填埋和废物暂存等功能的危废处理单元。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2)2座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处置问题。新世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已将飞灰转移至由黑龙江辰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进行处置。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大对2座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按要求及时转移处置飞灰。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1.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置体系,逐步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1)有效治理农业生产生活垃圾,改善村容村貌。根据《哈尔滨市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2016-2018年)》,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总体思路,各区、县(市)应全面深入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逐步完善市、区县(市)、镇村层级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管理体系。从2016年起,以哈肇、哈同、哈牡、哈五、铁通、哈双等沿线村屯为重点,集中推进容貌和环境卫生重点村、示范村建设,努力构建“六有”环卫工作格局。到2016年年底前,集中建设容貌环境卫生示范村100个,整治自然村(屯)1000个。到2018年年底前,建设容貌环境卫生示范村300个,整治自然村(屯)3000个,建成容貌环境卫生示范带6条。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落实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规范畜禽养殖,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哈尔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创建方案》要求,通过强化示范创建、加强技术推广、设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专项引导资金等方式,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到2016年年底前,完成26个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创建工作,通过示范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多种技术,进一步探索和深化规模畜禽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有效模式,达到减少排放和零排放的目标。
牵头部门:市畜牧兽医局。
落实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控制农业用水总量。严格实行定额管理、按方计量的灌区用水管理方式,实行计划用水,坚决遏制大水漫灌等粗放用水模式。实施国有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民节约用水。积极在井灌区、提水灌区、水库自流灌区等有条件的灌区推广寒地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大幅减少水稻生育期用水,实现水稻节水增产增收增效。继续加大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力度,加大灌区田间工程配套力度,减少输水损失,建设高标准旱涝保收田,实现工程节水。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落实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通过测土配方等技术提高用肥精准性、利用率。进一步增加土壤采样量和测土施肥技术覆盖率,每年平均增加土壤样品采样量1.2万份,增加测土施肥面积120万亩,到2020年基本达到全覆盖。通过测土施肥技术的实施,提高土壤养分平衡水平以及土壤养分供应能力和化肥利用率,进而控制面源污染;增加有机肥用量,通过肥料有机无机结合施用,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每年着肥面积600万亩以上,每年替代化肥用量13万吨。通过加大秸秆还田力度,控制大气污染并培肥地力,到2020年,全市秸秆还田面积达700万亩以上。同时,实施深耕深松,挖掘土壤养分的利用潜力,引进、推广高科技农机具和肥料产品,不断推动施肥技术水平向精准性迈进。
牵头部门:市农委。
落实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建设县城及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2020年前,全市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城镇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左右。
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严格秸秆禁烧管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根据《哈尔滨市2015-2017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要求,以城郊为重点,初步建立起农户、收储企业、加工企业三方风险共担、利益联结、均衡发展的模式,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工业化利用和基料化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禁止露天焚烧玉米、水稻等农作物秸秆。2016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2.74%;2017年,基本建立较完善的秸秆收集、储运、加工、利用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0.24%。
牵头部门:市农委、市环保局。
落实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1.加强环境执法
立即对环保部《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报告》通报的28家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查处,同时开展“三个行动”,建立“三个机制”。“三个行动”,一是开展“治黑烟、保蓝天”百日攻坚专项执法行动。继续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开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行动。按照《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有关要求,集中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整治,确保2016年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完成清理工作。三是继续开展环保大检查行动。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政府层面网格化监管机制。通过出台网格化监管方案,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奖惩,落实政府各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机制。探索建立环保警察,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开展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取环境监管对象和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环境违法问题督查、稽查工作,确保监管企业不留死角,违法问题查处到位,跟踪问效到位。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落实部门: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政府和各县(市)政府。
2.进一步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联动衔接机制
在已建立《哈尔滨市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办法》、《哈尔滨市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办法》、《哈尔滨市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和《哈尔滨市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等制度基础上,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环保与公安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制度,针对环保与公安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机制。同时,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给予行政问责。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信访、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确保全年公开率达到100%;完善《关于推进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及时公布自行监测情况,到2016年年底,我市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完成率达到80%以上。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4.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环境监管执法保障水平
(1)按照国家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要求,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执法保障能力,2016年,投入2000余万元用于监察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通过招考、机构改革等方式,增强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力量;通过培训、绩效考核等方式提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能力素质,从整体上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落实部门:呼兰、阿城、双城区政府,各县(市)政府。
(2)开展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增强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力度,逐步提高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责任部门:各县(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健全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哈尔滨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哈发〔2015〕9号),制定出台《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监察执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到政府权力网格中。同时,结合实际制定考核评价目标,并逐步将其纳入到市直部门、区县(市)领导班子考核体系,真正完善以环境质量改善为重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依据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未完成国家重点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以及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领导,强力推进整改任务。市政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整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导组,对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巡回督查,确保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对责任不落实、整改进展缓慢、工作中推诿扯皮贻误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整改任务严重受阻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做好有效对接。整改期间,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信息互通工作,每个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每月15日报送整改工作落实情况信息,6月15日报送阶段性整改报告(电子信箱:hbjdcc2267@163.com)。同时,对整改过程及结果适时予以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