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5〕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别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变性燃料乙醇、电信、烟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污染排放项目及其他行业所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
(四)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省、市和各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除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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