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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

鹤岗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鹤岗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
自然生态资源实施方案

  
 
  为有效遏制开垦、侵占等破坏林地、湿地行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号
)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
知》(黑政发〔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清理。严格执行《森林法》、《合同法》、《物权法》、《野生动物保
护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
防沙治沙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清理并回收林地、湿地。
  (二)依法明确权属。《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要以《林权证》为准,确认林地权属。
  (三)坚持生态优先。要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资源,兼顾经济、
社会效益,对坡度大、土壤瘠薄、水土流失严重、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
开垦的林地、湿地应优先还林、还湿。
  (四)促进林业改革。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要与国有林场改革同步推进。通过林地、湿
地清理,依法收回林地、湿地,保护、恢复森林和湿地资源,促进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五)保持社会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各单位要制定周密实施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积极稳妥开展调查摸底、规范承包、回收林地和湿地等工作,保持社
会稳定。
  二、清理范围
  对以下范围内开垦的林地、湿地全面进行清理:
  (一)国有林场(包括苗圃、营林站、管理站)管理的林地。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的林地。
  (三)“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涉及的集体林地。
  (四)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有林行业及集体林地权属的确认,原则上以《林权
证》为准。一方持有《林权证》,另一方没有《林权证》的,林地属于持有《林权证》一方
;双方都持有《林权证》的,以最早颁发的《林权证》为准;具有多个权属凭证的,以最早
颁发的为准;没有任何权属凭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权后,纳入清理范围。
  集体和个人持有的《林权证》,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
为准。
  三、主要任务
  依法对清理范围内开垦耕种的林地、湿地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开垦林地、湿地规模,掌
握经营现状,确认权属,依法回收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规范承包经营,保护
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
  (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开垦的国有林地目前由其他部门、单位或个
人发包或擅自耕种的,由市政府统一收回。收回的林地原则上都要制定植被恢复规划,落实
还林树种、资金、责任并确定还林时间。按照还林规划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由市政府统
一组织,制定不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底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竞价
承包,相关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用。
  (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身对外承包耕种的国有林地要制定还林规划
,积极组织还林。需要继续对外承包的要对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承包合同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显失公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撤销合同,
收回林地,对外公开竞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可以优先承包;承包合同
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要进行完善,按照不低于政府确定的底价签订补充协
议,不愿签的终止合同,公开竞价承包;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按照不低于政府确定的底
价补签承包合同,不补签的收回林地,竞价承包。
  (三)按照“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规划并实施造林的集体林地
,凡采伐后未及时更新而耕种、临时占用未及时还林及其他原因将防护林地改变用途的,相
关村集体必须收回,并于2017年春季前全部还林,不得再以林粮、林药间作等形式承包给他
人耕种。
  (四)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权属归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凡被非法
侵占、开垦的湿地必须依法收回。收回的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自身对外承包耕
种的湿地要制定还湿规划,逐步还湿,暂时不能还湿的要参照林地清理的要求,全面进行清
理和规范。在湿地范围内已被依法确认为耕地、草原等地类的,维持现状。
  四、方法步骤
  全市按隶属关系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市属国有林地、湿地经营单位由市林业局负
责,市属其他单位林地由管辖单位负责,市直属单位集体林地由管辖区政府负责,县属国有
林地、湿地经营单位和集体以及其他单位林地由县级政府负责。全市林地、湿地清理工作从
2016年4月开始,到2016年11月结束,分为以下阶段:
  (一)全面启动阶段(2016年4月)。市政府召开全市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启动大会,
制定下发林地、湿地清理工作方案。全市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至6月)。组织力量,全面开展调查,摸清国有和集体
林地、湿地应清理回收地块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合同、承
包费收取等情况,并视不同情况分别登记造册、汇总分析,制定相应林地、湿地清理回收措
施。
  (三)清理回收阶段(2016年7月至10月)。收回被非法侵占的林地、湿地,制定还林
、还湿规划,撤销违规颁发的其他权属凭证,终止有关合同,需对外承包经营的,重新签订
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承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逐年收取承包费。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各县(区)、各有关单位、部门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
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林地、湿地清理情况报告,抄送市林业
局,并建立健全林地、湿地清理档案,没有颁发《林权证》且权属清楚的林地,要完成发证
工作。市林业局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并于2016年1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全市林地、湿地清理
情况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保证本次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鹤
岗市林地、湿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梁成军〓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刘德诚〓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谢殿才〓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段景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纪委副书记、
                 市监察局局长
         万文静〓鹤岗日报社社长
         孟祥全〓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成伟〓市林业局局长
         潘云波〓市农委主任
         李宝德〓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贾〓淼〓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高德军〓市信访局局长
         陈宝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孙连昌〓绥滨县县长
         李思勇〓萝北县县长
         付延海〓东山区区长
         陈〓刚〓兴安区区长
         张胜群〓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李成伟(兼),副主任:高

才(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各有关县(区)政府、各有林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林地、湿地清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
合,共同做好林地、湿地清理工作。
  (二)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市政府与有关县(区)政府、各有林单位签订工作责任状
,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日程,采取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
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氛围,促进工作
落实。同时,各有关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责任状,
明确任务、责任、时限、奖惩。
  (三)全面排查,依法打击。各级林业、公安等部门要结合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开展
打击破坏林地、湿地资源的专项行动。对违法开垦、侵占破坏林地、湿地的案件,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四)履职尽责,强化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在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的监督,在林
地、湿地清理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国有、集体林地,获取非法利益
,特别是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人为阻挠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保
障林地、湿地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林业
的法律、法规和破坏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的危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资
源的理念,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的积极性,为林地、湿地
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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