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行政复议案件转回市直有关部门审理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行政复议案件转回市直有关部门审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
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经
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部分原实行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转回市直有关部门审理。现
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原实行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转回上
述部门审理。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执法文书中要明确交代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并依法受
理行政复议申请。从2016年9月1日起,申请人选择向上述市直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作为法定复议机关,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审查,不得拒绝或者推诿。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及
时送达,同时,做好相关行政应诉工作。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