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办规〔2018〕23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鹤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16届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鹤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鹤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5号)、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黑建科〔2018〕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历史机遇期,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切实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措施、法规规章、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美丽鹤岗建设。
(二)主要目标。
1.鹤岗市辖区内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2018年为10%;2019年为30%;2020年为40%。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实现100%。
2.到2020年末,建筑能效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全力推进绿色小区建设。
3.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末,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实现零突破。
4.推广建筑节能产品和绿色建材,促进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新型保温墙体材料、太阳能热水系统等绿色产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差异和建筑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研究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规划标准的执行。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市区、绥萝两县、镇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应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优化空间布局,将绿色建筑比例、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生态环保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加强规划管控。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时,在建筑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等内容中充分考虑绿色建筑评价指标。自2019年起,县级以上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法定城乡规划,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自2019年起,政府投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益性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我市中心城区及绥、萝两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建筑和公共建筑率先使用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等节能建材。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鼓励新建工业建筑、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
(二)积极促进建筑能效提升。
1.加快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探索提高我市建筑能效的手段和方法,研究适合我市经济技术状况的能效提升途径,从门窗、屋面等重点部位节能提升入手,推进执行居住建筑高于65%节能设计标准。不断提升节能理念,推动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新型保温墙体材料等节能建材在新建建筑中广泛应用。积极拓展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逐步扩大示范面积,形成示范效应。
2.稳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财政支持、企业参与、产权单位分担、业主适当承担相结合等方式,进一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断改善室内居住热环境。鼓励老旧居住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改造。
3.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供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研究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
(三)科学实施清洁供暖。有计划、有步骤地进一步实施燃煤热源超低排放改造,逐步提高燃煤热源清洁化比例。积极推广多种方式清洁供暖,促进供暖方式清洁化、多元化发展。我市要结合实际推进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项目建设,充分挖掘和利用工业、生活污水等余热资源,建设高效采集、输送、利用的供暖体系。继续推进天然气、太阳能供暖。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探索采用电供暖。
(四)全面提高热网系统效率。继续加大老旧一、二级管网、换热站及室内取暖系统的节能改造。积极推广热源优化、热网自动控制系统、管网水力平衡改造、无人值守热力站等节能技术措施。利用供热大数据和热力云平台以及“互联网+智慧热力”等先进技术,通过增设必备的调节控制设备和热计量装置等,推动供热企业加快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实现从热源、一级网、热力站、二级网到用户端全系统的运行调节、控制和管理。
(五)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市、县住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和管理,指导农民建房合理测量和放线,编制农村住宅节能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节能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墙体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利用,合理发展沼气技术,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六)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管理机制。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逐步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七)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鼓励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搭建研企合作平台,研发促进节能门窗等关键部件技术指标提档升级。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的低辐射镀膜玻璃、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八)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大力鼓励、引导绿色建材使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局、工信委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部署,开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大力支持新型保温材料、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保温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等建材产业的发展。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引导工程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优先使用纳入推广目录的绿色建材和节能产品。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九)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引进省内外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企业,探索农村装配式住房建设。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建议政府投资项目、商业人口密集区域项目要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
(十)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我市要加大城乡规划管理力度,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各级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一)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市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推进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建筑废弃物利用技术、装备和示范项目。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项目管理。市发改委要严格执行省政府《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时,要将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在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明确;在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包含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在施工、房屋销售现场应明示绿色建筑性能指标。
(二)强化设计与审查管理。
1.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对应当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要严格对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认真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要包括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具体措施和方法,并保证绿色建筑相关措施得到落实。
2.对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节能和绿建结论。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若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执行,其余建设项目按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季度将有关绿色建筑的施工图审查结果上报当地住建局。
(三)强化施工管理。
1.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绿色施工,并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详细的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和绿色施工要点。
2.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要编写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3.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制定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认真核查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涉及的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复验,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绿色建筑实施质量。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采购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保证材料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完善检查机制,加大抽查力度,运用动态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方式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罚并追究责任。
(四)强化竣工验收管理。对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时,要对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五)强化标识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市城乡建设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科〔2018〕7号)要求,积极组织指导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机构依据《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鹤岗市绿色建筑行动推进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旭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 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佟 杨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张新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姚 云 市财政局局长
孟祥全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雪松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薛 涛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徐 阳 市城市执法行政管理局局长
冯丽敏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谢晓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周延明 市住房保障局局长
李柏杨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主任
田秀娟 市建筑设计院院长
宋占军 市税务局局长
鹤岗市绿色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主任由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家志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目标责任。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完善绿色建筑推进工作,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向规模化发展。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要将《鹤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工作目标纳入市政府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来。
(三)加大政策扶持。市财政局要加大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力度。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探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出让、租赁和划拨方面的激励措施和办法。市城乡建设局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并继续开展绿色建筑业务的相关企业,在信用评价、资质升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在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前提下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能力建设。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了解和掌握绿色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强化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产品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地区经验。
(五)开展宣传推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等,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省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省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节能技术推介活动,宣传纳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企业、高效节能产品等,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认知度。全市各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全市有关部门扎实开展绿色建筑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