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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

鹤岗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8〕50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岗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
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鹤岗市保障性住房
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联动审核机制,更加准确了解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及收入变化等情况,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最大化,加强动态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执行省、市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切实履行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职能,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低收入、低保家庭等住房困难问题。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审核工作的顺利执行,成立鹤岗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认定领导小组。
组  长: 李  旭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李柏杨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六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民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联审办公室,下同),负责筹备召开联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组织运行资格联审认定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副主任刘佳祺兼任,成员由市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三、审核范围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配售、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家庭人口身份信息核准、家庭收入、不动产权登记、财政供养、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车辆登记及社保缴纳、公积金缴纳等情况。
四、部门职责
保障性住房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
    (一)六区政府负责建立区级住房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受理、审核、认定、公示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二)市公安局户政支队负责对申请人及在人口信息库中登记的同户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户号、家庭关系、人员状态信息的认定。
    (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车辆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内容: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车辆号牌种类、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初次登记时间、机动车状态、使用性质。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为财政供养人员进行认定。审核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财政供养单位、起始供养时间、现时供养金额。
    (五)市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内容:个人所得税缴纳、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应纳税额、实际纳税额。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企业、个体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内容:工商注册登记名称、法人经营者姓名、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号码、股东姓名、股东身份证号码、成立时间、经营类型、注册登记时间、注册登记号码、注册资金、所占股份。
(七)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亡故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火化时间、婚姻状况及登记时间。
(八)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进行认定。审核内容:权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动产证号、房屋坐落、面积、套数、登记时间。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参缴单位名称、参缴时间、个人月缴额、个人缴存基数、账户状态。
    (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参保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内容: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名称和缴纳金额、获得养老待遇时间、参保状态。    
(十一)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资格联审相关工作,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棚改拆迁信息的核查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并公示。
五、工作步骤
    (一)区级审核。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收到经各街道办事处初审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启动区级审核机制,按时限要求将认定结果分别以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信息形式上报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对初审、复审结果负责。
(二)相关部门审核。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将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家庭信息进行汇总,向相关单位下发审核通知,并将汇总后的申请家庭信息转交各相关审核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相关审核单位自收到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提供的申请家庭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比对工作。各相关单位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分别以纸质(加盖本单位公章)及电子信息形式反馈给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三)登记公示。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收到相关单位审核结果后,及时将审核结果转交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相关单位审核结果认真核实,并最终确定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报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对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确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网站及报纸公示。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将其纳入常规性工作安排部署。
(一)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明确相关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精心组织规范工作。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六区政府提供的实物配租、配售、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审核的相关信息材料,认真做好相关资格审核工作。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相关审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审核中获得涉及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密。相关审核单位工作人员如因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核认定结果是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纸质信息是国家专项审计的重要内容,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本方案适用我市六个主城区,各县可参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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