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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

鹤岗市清理和打击破坏林地、湿地、草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规〔2018〕1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鹤岗市清理和打击破坏林地、湿地、
草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清理和打击破坏林地、湿地、草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鹤岗市清理和打击破坏
林地、湿地、草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通报精神,有效遏制开垦、侵占等破坏林地、湿地、草原行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草原资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和打击破坏林地、湿地、草原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清理。严格执行森林法、草原法、合同法、物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清理并回收林地(含林辅耕地)、湿地、草原。
(二)依法明确权属。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以林权证为准,确认林地权属。
(三)坚持生态优先。要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资源,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对坡度大、土壤瘠薄、水土流失严重、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范围内开垦的林地、湿地、草原应优先还林、还湿、还草。
(四)促进林业改革。林地、湿地、草原清理工作要与国有林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同步推进。通过林地、湿地、草原清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收回和保护恢复森林、湿地和草原资源,促进林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清理和打击的范围
(一)国有林场(包括苗圃)管理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在国有林场施业区内开垦经营的林地。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管理的林地。
(三)“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涉及的集体林地。
(四)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
(五)森林督查、保护地大检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和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湿地的案件。
(六)林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三、主要任务
(一)林地、湿地、草原清理。依法对清理范围内开垦耕种的林地、湿地、草原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开垦林地、湿地、草原规模,掌握经营现状,确认权属,依法回收林地、湿地、草原,制定还林、还湿、还草规划,规范承包经营,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草原资源。
1.国有林场境内开垦的国有林地目前由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发包或擅自耕种的,由政府统一收回。国有林场自身对外承包耕种的国有林地要制定还林规划,积极组织还林,其中:
(1)承包合同到期的,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或承包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显失公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撤销合同,由政府统一收回林地,2019年-2020年实施退耕还林。
(2)承包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要进行完善,按照不低于依法评估确定的底价签订补充协议,不愿签的终止合同,公开竞价承包。
(3)林地所有权存在纠纷的,由政府依法确权,由最终确定的所有者依法公开竞价承包。
收回的林地原则上都要退耕还林,实行林药间作,不得再种植农作物。由政府统一组织,按照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依法评估,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竞价承包,相关国有林场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用。
2.按照“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规划并实施造林的集体林地,凡采伐后未及时更新而复耕、临时占用未及时还林以及其他原因将防护林地改变用途的,相关区、乡、村集体必须收回,并于2019年春季前全部还林,不得再以林粮、林药间作等形式承包给他人耕种。
3.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权属归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凡被非法侵占、开垦的湿地必须依法收回。收回的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自身对外承包耕种的湿地要制定还湿规划,逐步还湿,暂时不能还湿的要参照林地清理的要求,全面进行清理和规范。
4.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有林行业以及集体林地权属的确认,原则上以林权证为准。一方持有林权证,另一方没有林权证的,林地属于持有林权证一方;双方都持有林权证的,以最早颁发的林权证为准;具有多个权属凭证的,以最早颁发的为准;没有任何权属凭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权后,纳入清理范围;权属确实存在争议的林地,维持现状。集体和个人持有的林权证,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为准。
(二)打击破坏林地、湿地、草原案件。
1.全面查清各种违法违规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湿地、草原,包括国有林场内的大棚房及非住宅、规划区内的各类违规建筑及采石采沙场。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占地情况,重点要摸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级公益林内违法违规建筑情况。
2.对破坏林地、湿地、草原案件,要一查到底,百分之百查处到位。特别是对危害大,影响大,带有黑社会性质强占林地搞开发的要坚决给予打击,对资源破坏严重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查处,公开曝光。
3.对过去发现、查处的案件开展“回头看”。地方林业重点是森林督查、保护地大检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四、工作方法
(一)时间安排。全市按隶属关系开展此次专项行动,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破坏林地、湿地、草原核查工作到2019年1月31日结束;破坏林地、湿地、草原案件侦办工作到2019年12月30日结束;林地、湿地、草原清理工作到2020年12月30日结束。
(二)全面开展调查。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摸清国有和集体林地、湿地、草原应清理回收地块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合同、承包费收取等情况,并视不同情况分别登记造册、汇总分析,制定相应林地、湿地、草原清理回收措施。对收回的林地、湿地、草原,制定还林、还湿、还草规划,撤销违规颁发的其他权属凭证,终止有关合同;需对外承包经营的,通过评估定价、公开竞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收取承包费。同时,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林地、湿地、草原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9年3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林地、湿地、草原清理情况报告,并建立健全林地、湿地清理档案,没有颁发林权证且权属清楚的林地,要完成发证工作。  
(三)打击破坏林地、湿地、草原专项行动要开展全覆盖排查,不留死角。对以各种形式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原的要查清面积、违法使用时间、直接责任人等。各单位、各部门在自查中要重点关注群众来信来访及各种举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及网络媒体等工具,发现问题线索,重点查找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不批也占的违规占用林地、湿地、草原行为。各单位、各部门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破坏林地、湿地、草原自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宣传部、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武玉滋同志兼任。各县、区政府也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
(二)依法打击。本次专项行动要在彻底排查、彻底查清、彻底整治、彻底查处等方面做工作。各级林业、公安等部门,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三)强化监督。要逐级落实专项行动开展的主体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监督,在林地、湿地、草原清理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国有、集体林地、湿地、草原,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对林地、湿地、草原清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人为阻挠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专项行动中工作不认真、情况查的不实、案件处理不到位,特别是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从严问责。 
(四)大力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破坏林地、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危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资源的理念,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林地、湿地、草原清理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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