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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

鹤岗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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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储备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鹤岗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

供应和土地储备计划

  一、编制供应和储备计划的目的、意义和依据

  (一)目的。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为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
发展新常态,
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确保土地市场健
康发展、有序运行,更好地利用土地闸门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

  (二)意义。编制实施切实可行的供地和储备计划,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土地
市场调控作
用,实现资源管理与宏观调控并重。根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相关指导意见的要求,调整
和控制住房供地结构和时序,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城市创新转型
。

  (三)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试行)
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2007〕277号)、《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鹤岗市2017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文件要求,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及年度用地需
求等情况,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定,围绕“去产能、
去库存、去
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根据鹤岗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城市
发展规划,将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按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方式和时序科学调控,优先保障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提高产业项目供地能力,加强政府在土地储备中主导
作用,促进城市创新转型建设。

  (二)基本原则。

  1.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2.供需平衡原则。

  3.有保有压原则。

  4.总量控制原则。

  5.规划先行原则。

  6.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

  三、供地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鹤岗市2017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
183公顷以
内,所有新增建设用地全部纳入供地计划,列入去年供地计划的可继续实施供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包括商
服用地30公
顷、工矿仓储20公顷、住宅用地100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10公顷,商品房用地90公
顷)、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10公顷、交通水利用地8公
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1.住宅用地以保障房为主,按照“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要求,统筹兼
顾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关于消化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用于安置回迁户及实施
货币化安置优惠措施的相关要求,缩小房地产项目土地供应比例,保障房用地应保尽保。

  2.工业用地主要集中在工业省级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范围内。省级园区用地项目以办理农
用地转用和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为主体;产业聚集区主要是以利用采煤沉陷区土地为主体,
重点以南山、兴山、兴安的沉陷区的工业用地为主。

    3.商服用地以商服零售业为主体,主要包括城市商业综合体、零售服务产业链和物流项
目用地。

  四、储备计划指标

  (一)储备土地总量。2017年度我市新增实物储备土地总量控制在30公顷内
。

  (二)储备土地的来源。2017年度我市储备土地总量中,预计通过收回收购
纳入储备的土地30公顷。

  (三)本年度储备土地的预期用途。上述储备土地预期用途为工矿仓储用途
土地8公顷,公共设施和公园绿地用途土地22公顷。

  五、储备资金年度预算

  2017年度我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预算为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拨付。年度融资规模
为0。

  六、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协同作战共同推进土地收购
储备工作。

    (二)政府财政的强力支持。在保证财政土地收储专项资金投入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门
批准的其他资金解决收储资金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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