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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

鹤岗市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8〕2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鹤岗市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确保环境保护税在我市顺利开征,经市政府同意,建立鹤岗市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
组  长:刘德诚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姚  云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刘  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新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王雪松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佟  杨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诗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柳鸿雁  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朱  义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宋占军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宋占军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协调解决和研究决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收集和拟定联席会议议题,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草拟联席会议纪要,按程序报经组长审定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执行;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措施;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及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进我市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完成资料移交(2018年3月30日前)。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要做好排污费数据等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商定交接方案,明确交接档案资料范围、内容、方式、责任等(责任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二)开展收入分析(2018年6月30日前)。市地方税务局要抓紧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环保税税源调查,全面摸清我市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深入分析我市环保税征收情况,掌握税源底数。根据国家、省确定的财政分享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环保税收入分析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强学习培训(2018年3月30日前)。市地方税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学习培训,帮助县(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尽快熟悉税法内容、把握具体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四)广泛宣传动员(2018年12月31日前)。要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分层级宣传环境保护税法,加强税法内容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社会各界支持税法实施、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征环境保护税创造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五)强化信息互通(长期)。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市地方税务局和市环境保护局要及时互通排污企业相关信息。对未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企业,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提请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复核,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收到市地方税务局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出具复核意见。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检查时,市环境保护局予以配合,共同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六)研究解决涉及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复核管理、数据交换、超标排放行为认定等。(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七)强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信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加强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管理,提供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信息。(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九)加强禽畜养殖规模的认定及管理,提供禽畜养殖规模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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