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适应土地市场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规范城区存量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和用途
(一)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主要指国有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是指土地使用者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
(二)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的宗地土地权属要合法,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无争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条件。
(三)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和用途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受理。
(四)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和用途依法实行用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部门依照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地块,提出拟变更的规划条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五)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和用途涉及出让价款或补缴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核算,经市土地储备与经营委员会审定后执收。
(六)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事项的办理
划拨土地申请改变为出让土地,由市政府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后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网挂起始价不低于有效执行期的标定地价。补偿原划拨土地使用者起始价的40%以及溢价的20%。实行净地供地,房屋拆迁由原划拨土地使用者承担。
(七)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权用途事项的办理
1.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由市政府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作为城市储备土地,以网上挂牌方式重新公开出让。网挂起始价不低于有效执行期的标定地价。补偿原土地使用者起始价的40%以及溢价的20%。实行净地供地,房屋拆迁由原土地使用者承担。
2.在建项目的出让土地,因城乡规划要求需部分改变用途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委托挂牌方式办理改变土地出让手续。住宅用地部分改商业用地的,按现时楼面(市场)地价全额缴纳住宅与商业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规范零星用地出让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需要与相邻开发项目进行整合开发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城市储备土地,网上挂牌公开出让。网挂起始价不低于有效执行期的标定地价。也可以按同地段、同时段、同用途土地拍卖均价,经市政府批准采用委托挂牌方式出让。
三、其他
(一)经市政府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补交土地价款的方式,可以通过委托挂牌方式重新取得改变使用权类型或用途后的土地使用权,补交的土地价款按同地段、同时段、同用途的土地拍卖成交均价(无可采用的土地拍卖资料时,可以采用不低于有效执行期的标定地价计算)的60%计算。
(二)改制企业用地变性按照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事项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及收益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三)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由市政府审定并公布。拍卖成交均价由市土地储备与经营委员会认定。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