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发〔2014〕1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安置房的建设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为房屋征拆),对被征收人和被拆迁户进行实物安置所建的房屋。
第三条 我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范围内的安置房建设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范围内安置房建设管理的主体,负责各辖区内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安置房建设实行拆建分离的原则。各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可以直接或委托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安置房建设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建设审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安置房建设联合审批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监察、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产、审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城区安置房建设的领导、协调、联合审批。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办理安置房建设手续的联合审批。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联合审批委员会联合审批的事项:
(一)安置房选址;
(二)安置房面积和安置用地面积;
(三)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
(四)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七条 市安置房办为市安置房建设联合审批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安置房建设手续、督查安置房建设责任书履行情况。各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相应的成立本辖区内的安置房办,负责与市安置房办进行工作对接。
第八条 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申报安置房建设方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与市政府签订的建设责任书;
(二)拟定的安置房选址;
(三)安置方式;
(四)其他的必要资料。
市安置房办应在收到申报的安置房建设方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书面提出理由或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合审批委员会审议,并出具正式审议意见。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在市安置房办受理申报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协调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衡政办发〔2013〕28号)文件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衡阳市征地拆迁安置集中建设点用地面积审批表》、《衡阳市征地拆迁项目安置用地面积审批表》和《安置房面积审核意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房,由市房产局商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提出安置方案。
第十条 经市安置房联合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视同经市土地储委会和规委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凭会审意见办结安置房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业主设立安置房帐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各城区应分项目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使用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十二条 实行征拆补偿资金和安置房建设资金分离拨付的管理办法。征拆补偿资金在和市政府签订建设责任书后,按照规定时间可以一次性拨付。安置房建设资金按建设责任书分期拨付。在市安置房联合审批委员会通过后,至工程竣工前按进度拨付至90%,余额在工程竣工后,依审计意见一次付清。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对安置房建设资金加强监管,实行全程跟踪、全程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四条 市安置房办代表市政府与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签订安置房建设责任书,明确安置房建设的资金使用、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和交房时间等事项。
第十五条 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招投标。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审定的面积和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重新报经市安置房建设联合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施工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章 安置房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应控制在额定工期内,多层安置房原则上应在12个月之内竣工;高层安置房原则上应在24个月之内竣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安置房建设质量全程监管,分阶段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 安置房建成后,由城区政府安置房办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市安置房办在10个工作日之内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竣工及综合验收。
第二十条 城区政府安置房办在确认安置房已经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之后,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竣工及综合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主管部门发出工程综合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各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工程竣工文件,并交付使用。
第六章 安置房分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安置房原始资料的管理,及时整理、归档,并向市直相关部门移交档案。市、区两级安置房办应当建立安置房有关资料的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规范安置房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签订征拆安置协议的对象分配安置房,不得将安置房违规对外销售。剩余的安置房,依照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滚动用于拆迁安置周转的房源。
第二十四条 各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该在安置房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的分配工作。
第七章 安置房权属登记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在竣工及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由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安置房办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只能登记在安置房项目所在地的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名下。
第二十六条 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安置房办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安置房办的审核意见;
(二)申请人申请报告;
(三)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授权委托书;
(四)城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与被征拆人签订的征拆安置协议;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六)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和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九)派出所关于安置房项目座落的地址证明;
(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市产权登记部门自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完成后,由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安置办提供安置户相关资料,市产权登记部门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安置房产权分户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安置房办要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全市安置房的建设进度进行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交房后,市审计局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该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的结算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及时进行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虚报、骗取、擅自销售安置房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置房建设工作。如因工作不力延误安置房建设,影响被拆迁户按期安置,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机关要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全程参与监督。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由市安置房办具体组织考核工作。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南岳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6月13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