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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切实扩大有效投资,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现就我市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切实转变用地观,全面推进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实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挖潜低效利用土地、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县区主导,市场运作。以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有序推进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工作。同时强化市场化运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鼓励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2.产权明晰,规范操作。调查摸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二次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正确把握二次开发中的土地处置政策,做到政策统一、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政策推动,多措并举。坚持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相结合,倒逼、激励、服务等措施并举,努力形成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长效机制。

  4.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坚持产业结构优化与资源集约利用相结合,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末,全市规上亩均工业产值和亩均税收(含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水利建设基金、残保金等费用)分别达到300万元以上和12万元以上,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累计盘活存量和低效提升不少于2.4万亩,列入重点整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完成整改率达到90%以上。

  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

  按照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确定用地列入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

  (一)企业自身原因,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违约开工或者已经开工但截止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在容积率、投资强度或建设进度等方面未达约定标准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用能等要求的产业用地;

  (三)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浙江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用地(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根据不同行业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辖区范围内已竣工投产项目达不到平均亩均税收30%的建设用地;

  (五)城乡规划及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已确定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六)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

  (七)经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其他建设用地。

  上述列入低效利用范围的建设用地须有合法用地手续。

  三、采用多种方式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一)协商收回。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产业用地,当地政府可采取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鼓励流转。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开发,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

  (三)协议置换。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产业集聚需要向产业集聚区搬迁等,需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

  (四)退二优二。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鼓励企业以“零土地技改”等方式就地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淘汰落后产能,对低效产业进行提升,转产发展高端、高效的鼓励类产业。

  (五)退二进三。鼓励工业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和原有厂房临时兴办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物保持现状不变的前提下,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现代服务业,允许协议方式办理改变用途及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六)收购储备。对市县政府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实施新的城市规划后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部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须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七)改造开发。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改善。

  四、促进二次开发的激励政策

  (一)鼓励各地集中收储工业用地。鼓励各地设立低效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支持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协议退出。对经调查认定属于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在两年内提出自退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可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由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二)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办理合并分立的,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企业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出资份额。

  (三)鼓励企业搬迁腾地。鼓励“腾笼”企业向园区搬迁,但需符合入园区产业准入、投入产出等要求,经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搬迁企业按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装备工艺先进、节能减排措施到位的项目,对搬迁企业予以设备贴息、排污指标调减补偿等奖励。对异地搬迁减少排污量的企业,实行有偿收储或补助。

  (四)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鼓励退二优二,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和土地开展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加大奖励力度,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减少排污量的企业,实行有偿收储或补助。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于投入产出效益高的企业提高容积率增加生产性厂房的,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给予资金奖励。

  (五)鼓励企业退二进三。鼓励工业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和原有厂房,临时兴办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对取得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类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立项批文、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自主开发或改造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按市场评估地价补交地价款;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服务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并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款,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公示。

  (六)鼓励城中村改造。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城中村等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相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中村改造建设。

  五、促进二次开发的约束措施

  (一)不得享受优惠补助等政策。对列入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的第一、二、三、四、五类的低效利用土地,在整改到位前,地方政府不得兑现招商优惠政策(已兑现的取消已享受优惠政策),不得给予财政补助等相关政策。

  (二)不予审批和核准新项目。对列入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的第一、二、三、四类的低效利用土地,在整改到位前,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新增用地项目,不予兑现技改贴息。

  (三)严格信贷控制。对列入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的第一、二类的低效利用土地,在约定整改期限届满仍未整改到位的,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贷款投放,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贷款支持,房管、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上述低效利用土地的房屋、土地抵押登记(已经办理的不得续办)。

  (四)不得报名参与土地竞买。对列入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的第一类的低效利用土地,在整改到位前,该违约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不得报名参与土地竞买。

  (五)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第二类中列入淘汰落后的产能,未按规定期限予以淘汰的企业,工商部门应暂缓通过企业年检或吊销执照,安监部门不予批准延续相关证件。对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为国家禁止或者淘汰的而未按期淘汰的,环保部门对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对税收存在严重漏报瞒报转移的企业,要开展税收评估,必要时进行综合执法(对土地使用权到期的严格实行上述措施)。

  (六)实行差别电、水价政策。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第二类中,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适当扩大差别电价实施的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按《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抓紧研究制定差别水价和差别用能政策。

  闲置土地结合此次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一并进行清理调查,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和利用,其中对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严格实行以上制约措施。全面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置。

  六、工作时序安排

  (一)调查摸底(8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等相关成果,认真做好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进行上图、列表、造册,建立低效利用建设用地项目基础数据库,统计亩均税收等情况,并做好基础数据日常更新工作。

  (二)制定计划(9月底前)。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科学制定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要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排出一批重点整改低效利用土地(各县区不少于10宗)。各地低效利用土地清单、重点整改低效利用土地及整改方案于9月底前报市。

  (三)处置整改(10月开始)。全面开展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工作,对清理出来的所有低效利用土地逐宗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两年内整改完毕。其中对2012年7月1日前已供土地尚未按约定开工的项目,要拟定限期开发方案。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分类处置,积极稳妥推进,到2015年全市盘活存量和低效提升不少于2.4万亩,其中2012年全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不少于2000亩(其中德清县310亩、长兴县580亩、安吉县400 亩、吴兴区320亩、南浔区220亩、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170亩)。对列入重点整改的低效利用土地,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约束措施,重点跟踪落实,促进整改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加强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重要性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共同责任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经信、财政(地税)、国税、监察、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安监、工商、消防、人行、电力、水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考核、信息宣传及其他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是二次开发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工作机构,明确相关责任,制定细化政策措施,按要求推进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加强协作,建立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共同责任和联动推进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凡涉及二次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要依法依规、主动服务、优化程序,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营造高效服务环境。同时,要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约束措施,形成加快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倒逼机制。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市将各地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情况列为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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