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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推动我市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重大意义。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国家战略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坚持“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理念,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布局和结构,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三)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任务。通过努力,实现“十二五”期间全市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率不低于28.5%,2015年底全市批而未供土地总量比2011年底下降1.6万亩,到2015年全市盘活存量和低效提升不少于2.4万亩,规上亩均工业产值和亩均税收(含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水利建设基金、残保金等费用,下同)分别达到300万元以上和12万元以上。

  二、加强项目准入管理,优化新增建设用地使用

  (四)严格落实规划管控机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从严控制规划期内城镇工矿用地、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实行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控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业发展用地,强化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强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调节。按照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和差别化管理的原则,科学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和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一般性传统产业、各类园区外项目原则上不提供新增建设用地,通过实施内部挖潜、存量盘活和进驻标准厂房等解决。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要加强事先论证,在预审环节进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估,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尽量少占地尤其是耕地。

  (六)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修订本区域优先发展的产业目录,严禁向“两高一资”项目供地。招商部门在招商过程中,应要求意向单位提供拟实施项目的具体方案并进行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在农转报批前应牵头对项目进行初评估,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导向项目、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工业用地出让前,由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组织项目论证,明确项目的产业类型、注册资金、投资强度、容积率、厂房层数、开竣工时间、单位面积产值、单位面积税收、环保、安全、能耗等准入标准,作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其中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单位面积产值、税收须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和12万元/亩。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须与当地政府(管委会)签订产业用地投资协议,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并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七)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利用标准,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亩,其中战略性新兴等用地不得低于250万元/亩,上述投资强度中设备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40%;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标准基础上提高0.2,且不得低于1.1,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有特殊要求除外;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绿地率一般控制在10%左右,容积率较高的可适当放宽;鼓励园区集中统一建设标准厂房和企业员工生活设施用房,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用地须建三层以上厂房。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

  (八)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一般产业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经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属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以按照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确定为出让起始价。其余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上浮不低于20%,确定为出让起始价。

  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拓展用地新空间

  (九)推进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各地要对辖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坚持奖惩并举,综合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搬迁改造、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改造开发等途径,大力推进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市财政建立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鼓励企业零土地技改,加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力度,对没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建设或实际投资强度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不享受补助。各地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低效利用土地的收购盘活。对于工业企业经批准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于投入产出效益高的企业提高容积率增加生产性厂房的,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和原有厂房,兴办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建立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土地税收调节机制。改革现有土地税收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税收调节机制。提高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土地使用税“高征高奖”,对于因税收标准提高而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得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各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由各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单位税收贡献、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奖励给企业,通过提高土地保有环节成本,促使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发挥土地税收的调节作用,奖励办法由各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各县也要及时出台政策,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落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土地税收调节机制。

  (十一)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出发,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积极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新格局。由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在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等基础上,国土和房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和权属登记手续。

  (十二)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要采取加快供应一批、盘活置换一批、核销一批、补办一批的办法,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力度。进一步加强考核引导,将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完成情况列为对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一。要进一步改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办法,提高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在指标分配中的权重。

  (十三)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深化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坚持开发与整理联动、复垦与盘活并重、节约与集约互动、增量与减量挂钩,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严格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原则上农户拆迁集中安置实行公寓式安置。探索建立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收回机制,提高农村存量土地利用效率。探索实施“台地工业、坡地村镇”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新模式,积极推进废弃矿地开发利用,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四、强化管理,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措施落实到位

  (十四)实行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土地成交后,受让人须按约定缴纳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履约保证金的收支管理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对于违反出让合同及产业投资协议有关开竣工及项目产出等相关约定的,须收取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可抵作违约金。

  (十五)实行工业项目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全市新供应工业用地一律实行分阶段权证管理制度。工业项目用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一般为2至3年,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的复核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约定期限届满,由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履约认定,通过履约认定方可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式证。在项目开发建设和投产初始运行期内,土地不得分割。

  (十六)完善土地竣工复核验收和履约认定。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审批,对确属政府原因的须由各级政府(管委会)确认,并及时消除政府原因,确保项目及时开工、竣工及投产;属企业自身原因的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并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对未明确违约金的须缴纳开竣工建设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完善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工作,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特别是投资到位情况必须提供书面票据或审计证明,确保出让合同各项约定履行到位。对文件出台前已出让尚未通过竣工复核验收的工业用地,须与当地政府签订亩产税收协议和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申请竣工复核验收。实行工业用地履约认定制度,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由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对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约定的单位面积产出、税收等进行履约认定。对未能通过履约认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和改变用途。

  五、完善机制体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管理机制

  (十七)深化节约集约用地共识。加大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力度,使节约集约用地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做到思想认识真统一,真正成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企业业主等在内的全社会的实际行动。深入开展“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浓厚氛围。

  (十八)落实节约集约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发改、经信、财政(地税)、国税、监察、外经贸、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及定期会商等制度。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实施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

  (十九)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后评估制度。要将招商项目引进与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出效益等进行全程责任挂钩,切实解决项目前期引进与项目实施监管脱节的问题。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要建立项目投产后评价制度,将项目投产后评价结果作为政府优惠政策、能源指标安排、融资支持等的依据。对于未按约定开竣工、投入产出及土地闲置的建设项目,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要取消或收回项目落户中的各类奖励及优惠政策,取消各类评奖资格,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地块的一切手续,直至该地块违约行为处置到位。

  (二十)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考核机制。树立“亩产论英雄”理念,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要建立企业用地总量与税收贡献媒体公布制度,对建设项目单位用地面积的税收等指标进行评估考核,每年进行公布,对排名靠前的企业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资金在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留成中列支。切实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列入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将新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耗地、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供地率、开竣工率、闲置土地处置率等指标纳入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中所占分值,并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作为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及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标准,相关标准不得低于市定标准,可适当上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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