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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湖州市“无违建县(区)”创建四年行动计划(2016年—2019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无违建县(区)”创建四年行动计划(2016年—2019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月15

湖州市“无违建县(区)”创建四年行动计划

2016年—2019年)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在“十三五”时期县县实现基本无违建,建成基本无违建省的决策部署和省“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第六次(扩大)会议精神,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1432号)和《2015年度浙江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考核验收评分细则》(浙改拆〔20162号)的要求,结合湖州市“无违建”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市委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打好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无违建县(市、区)”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在“五水共治”、“四换三名”、“四边三化”、“交通治堵”等转型升级组合拳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改带拆、以拆促改、改拆结合、惠及群众,坚持依法行政、源头治理、长效常态,形成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目标任务

  (一)创建范围

  从2016年开始,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无违建县(区)”创建行动,各县区应积极组织推进“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全面开展争创“无违建县(区)”行动。创建县区所辖乡镇(街道)须100%开展“无违建乡镇(街道)”行动。

  (二)创建目标

  在2015年“无违建县(区)”创建活动的基础上,从2016年至2019年全市所有县(区)创建成“无违建县(区)”。

 

县区

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区)

基本无违建县(区)

无违建县(区)

吴兴区

已创

2017

2019年前

南浔区

2016

2018

2019年前

德清县

已创

2016

2019年前

长兴县

2016

2017

2019年前

安吉县

已创

已创

2019年前

湖州开发区

2017

2019

太湖度假区

2016

2018

 

  三、创建标准

  “无违建县(区)”创建标准分为“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区)”、“基本无违建县(区)”和“无违建县(区)”三个等级创建标准。

  (一)“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区)”创建标准

  1.无存量违法建筑。重点区域和重点类型内存量违法建筑均依法处置到位。重点区域主要包括:铁路、公路(国道、省道)及主要街道(中心城区、建制镇镇区)和主要河道(省级河道、市级河道)两侧可视范围。重点类型无存量违法建筑主要包括:

  (1)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违法建筑;

  (2)无存在严重消防和使用安全隐患或影响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

  (3)无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督查发现但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

  2.无新增违法建筑。全面禁止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从违法建筑产生到发现原则上不超过7日;适用即查即拆程序处理的新增违法建筑,从发现到拆除原则上不超过30日。县区当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当年违法用地总量不超过200亩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00亩。

  3.无非法“一户多宅”。19991月1以后农村新建住宅而没有拆除老住宅的非法“一户多宅”得到全面依法处置。

  4.拆后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做到即拆即清,违法建筑拆除后,建筑垃圾原则上在30日内清理或处理完毕。规划区内按照规划逐步实施,规划区外编制完成拆后地块利用方案,明确建筑地块控制指标。复垦地块有实施方案,远期实施地块编制临时绿化方案,其中复垦复绿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做到应耕则耕,应绿则绿,宜建则建,拆后土地利用率达到60%以上。

  5.社会平安稳定。对群众信访投诉依法及时受理和规范办理,投诉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理。无因违法建筑拆除、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

  6.有完备的防控体系。建立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1)建立违法建筑处置快速处理、信息互通、部门协作机制。违法建筑从发现或接受举报到处置到位原则上不超过30日。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信息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可与网格员兼职)。

  (2)建立县(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管理体制,县区、乡镇分管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网格员,负责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3)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增强防违控违执法能力,全面落实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推行综合执法。

  (4)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依托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及时登记和处理举报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7.有完善的制度体系。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规范长效的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明确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并按要求进行备案。违法建筑处置配套规定覆盖各类违法建筑处置,无制度盲区。

  (2)完善执法程序,对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拆除、没收、缓拆等依法作出严密的程序性规定。

  (3)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对“无违建县(区)”创建工作不力、存在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作出责任追究规定。

  (4)设立专项经费保障。

  8.有健全的规划体系。

  (1)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互有序衔接。

  (2)实现城市(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80%,重点区域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3)建制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50%

  (4)实现乡规划、村庄规划(根据村庄布点规划确定的保留村)覆盖率达到80%

  (5)历年卫星遥感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图斑处置到位率100%

  (6)每个乡镇(街道)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国土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9.有规范的农民建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

  (1)各乡镇(街道)根据统一部署和规划,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2)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合理配置,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切实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保障任务。

  (3)全面落实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限。

  (二)“基本无违建县(区)”创建标准

  “基本无违建县(区)”创建标准除必须达到“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区)”创建标准有关要求外,还须达到以下标准:

  1.无存量违法建筑。重点区域和重点类型内存量违法建筑均依法处置到位。重点区域的公路还应包括县道两侧可视范围,主要河道还应包括县级河道两侧可视范围。重点类型应包括:

  (1)无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督查发现但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

  (2)无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至今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

  2.无新增违法建筑。县区当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3%,当年违法用地总量不超过150亩或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70亩。

  3.拆后土地得到有效利用。拆后土地利用率达到70%以上。

  4.有完备的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防违控违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具备受理投诉举报、巡查发现、实时指挥、快速处置和综合督查等功能。违法建筑从发现或接受举报到处置到位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有规范的农民建房保障体系。各乡镇(街道)根据统一部署和规划,逐村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6.有健全的规划体系。实现城市(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90%;建制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60%;实现乡规划、村庄规划(根据村庄布点规划确定的保留村)覆盖率达到90%

  (三)“无违建县(区)”创建标准

  “无违建县(区)”创建标准另行公布。

  四、申报验收

  (一)申报。“无违建县(区)”申报验收实行逐级申报考核,“基本无违建县(区)”申报名单需从“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区)”中产生;“无违建县(区)”申报名单需从“基本无违建县(区)”中产生。

  (二)验收。“无违建”创建采用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县区申报、市初验、省考核验收的申报验收办法。验收工作由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邀请省“三改一拆”督查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通过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随机抽查、现场核查、综合评审等程序,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形式进行。同时委托相关领域的专业机构对“无违建县”创建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

  验收工作履行每个县区随机抽取30%乡镇(街道)(一般46个)、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不少于4个村(社区)进行重点核查,其中县区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所在地必查。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合省考核验收组和第三方评估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市、区)”、“基本无违建县(市、区)”、“无违建县(市、区)”建议名单。

  (三)公示。“基本无违建县(区)”、“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区)”、“无违建县(区)”建议名单经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经省政府审定,予以公布。

  (五)动态管理。“无违建县(区)”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评一次(复评标准应高于首次评定标准)。复评合格的,保留命名;复评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命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无违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层层部署落实。要根据年度创建任务,制定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市“无违建县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创建目标,主动配合、做好服务、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二)夯实创建基础。按照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县区要切实抓好创建基础。要全面推进缓拆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缓拆条件的,应拆尽拆、应没收的予以没收;对符合缓拆条件的,应加快处置到位,防止一缓到底。要大力开展城中村改造,整体推进“三旧”改造,通过创建无违建小区、厂区、村居,去除违法建筑、低小散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做到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管理规范、无违法建筑。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巡查队伍,各县区要按照每个村(社区)至少1名专门巡查人员的要求,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

  (三)坚持依法行政。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程序到位。要坚持规划先行、抓好规划落地,既要防止即拆即建,也要防止久拖不建,以规划引领拆后土地建设,科学合理推进“无违建”创建相关工作。同时,要严格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防控和应急预案入手,认真做好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工作,杜绝因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县区要继续开展专项督查,突出督查重点,加大对缓拆违法建筑处置、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党员干部等违建类型的督查力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主动参与,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加大核查督办力度。同时按照“坚持标准、从严把关、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开展“无违建”考核验收。

  (五)突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无违建”创建行动宣传计划和方案,重点加强对创建目标、相关政策、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创建工作的参与度。要继续做好专栏报道和深度报道,及时反映新的举措和亮点经验;加强典型宣传,重点宣传各类功能性项目建设情况,积极营造无违建创建良好氛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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