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湖州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
标准及验收办法
一、创建标准
(一)基本标准。“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全域覆盖、底数清楚、实事求是。“无违建乡镇(街道)”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无存量违法建筑。全面推进“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实现重点区域和重点类型无存量违法建筑。
重点区域无存量违法建筑是指:交通干线、主要街道两侧,新建住宅小区周边,主要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无存量违法建筑。
重点类型无存量违法建筑是指:
(1)无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
(2)无存在严重消防和使用安全隐患或影响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
(3)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违法公共建筑,无宗教违法建筑。
(4)无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至今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
(5)无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各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但未查处并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
(6)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2.无新增违法建筑。全面禁止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从违法建筑产生到发现原则上不超过7日,适用即查即拆程序处理的新增违法建筑,从发现到拆除原则上不超过30日。当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当年违法用地总量不超过100亩或者违法占用耕地面不超过50亩。
3.无非法“一户多宅”。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新建住宅而没有拆除老住宅的非法“一户多宅”得到全面依法处置。
4.拆后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做到即拆即清,违法建筑拆除后,建筑垃圾原则上在30日内清理完毕。规划区内按照规划逐步实施,规划区外编制完成拆后土地利用规划或地块利用方案,明确建筑地块控制指标。复垦地块有实施方案,远期实施地块编制临时绿化方案,其中复垦复绿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做到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拆后土地利用率达到60%以上。
5.社会平安稳定。对群众信访投诉依法及时受理和规范办理,投诉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理。无因违法建筑拆除、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
(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无违建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做到“四个有”:
1.有完善的制度体系。
(1)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无管控上的盲区。
(2)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对“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不力、存在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作出责任追究规定。
2.有健全的规划体系。
(1)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互有序衔接。
(2)建制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
(3)除下山移民等特殊情况外,实现乡规划、村庄规划全覆盖。
(4)历年卫星遥感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图斑处置到位率100%。
(5)每个乡镇(街道)明确管理责任,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国土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3.有完备的防控体系。建立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1)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体制。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网格员,负责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建立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综合指挥平台,建立集事件受理、分析研判、分流处理、调度指挥、督办反馈于一体,纵向贯通、横向联通的事件处理联动体系。
(2)建立违法建筑网络化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加入建设规划、国土等综合数据库,加入具备巡查发现、卫星遥感执法处理、案件办理等功能的“无违建"综合执法信息系统,进行实时指挥和督查。建立违法建筑处置信息互通、快速处理协作机制。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信息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可与网格员兼职)。
(3)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增强防违控违执法能力,全面落实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推行综合执法。
(4)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依托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登记举报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有规范的农民建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
(1)各乡镇(街道)根据统一部署和规划,逐村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2)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合理配置,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切实完成县、区下达的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保障任务。
(3)全面落实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限。
二、申报验收程序
“无违建乡镇(街道)”验收实行以村(社区)为基础、 乡镇(街道)申报、县(区)初评、市考核验收、社会广泛参与的验收办法。
(一)申报。“无违建乡镇(街道)”实行申报制。年初,由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和度假区管委会提出“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计划,报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年初未提出“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计划的乡镇(街道)不得参评当年的“无违建乡镇(街道)”。第四季度,纳入验收计划的乡镇(街道)对“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进行自查,经所在县(区)或管委会政府组织初评后,报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验收。验收工作由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群众、新闻媒体代表参加验收。验收工作履行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随机抽查、现场核查、综合评审等程序,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形式进行。在此基础上,提出“无违建乡镇(街道)”建议名单。“无违建乡镇(街道)”验收必须在市、县(区)主要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验收意见。
(三)公示。“无违建乡镇(街道)”建议名单报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在公示期间,发现并核实有关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有重要事项隐瞒不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情况的,撤销其本年度“无违建乡镇(街道)参评资格。
(四)公布。“无违建乡镇(街道)”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三、动态管理制度
“无违建乡镇(街道)”实行动态化管理,每两年复评一次。复评标准按照“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执行。复评合格的,保留命名;复评未达到标准或发现并核实存在以下情况的,复评不合格,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无违建乡镇(街道)”称号:
(一)有关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有重要事项隐瞒不报的。
(二)复评当年违法建筑2起以上被省、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
(三)存在其他不符合“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