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市交通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康有序开展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本着服务“三农”的原则,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品质为目标,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县区为单位按千分制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
1.综合管理 150分
2.计划管理 100分
3.资金管理 200分
4.养护管理 350分
5.路政管理 200分
第三条 检查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半年和年终各进行一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值分别占40%和60%。考核得分在900分(含)以上为优秀,800分(含)~900分为良好,700分(含)~800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在湖州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不合格处理:
1.出现一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养护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一起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
3.发现一起公路“三乱”事件;
4.发生一起因养护不到位,影响行车安全,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六条 主要对县区和乡镇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养护用工、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应明确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至少配备2名管理人员。各乡镇应合理配置公路养护管理站。
第八条 各县区应出台切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管理制度、筹资制度、资金使用和工程管理等办法;按照“六个一”(一个政策、一个制度、一个标准、一个职责、一个村规民约、一套内业台帐)的总体要求逐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内业资料管理;并逐级签署《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各县区应建立县、乡、村级养护用工档案。养护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养护实际的需要,并且逐一签订养护作业用工合同。
第十条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养护管理年度计划、统计资料和其它需上报的有关资料;养护工程应规范质量监督、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主要考核年度计划(包含部补助计划、省补助计划和市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调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严肃计划管理,监督检查小修保养与养护工程(包括大、中修及临水临崖安全保障、病害桥梁修复等养护专项工程,下同) 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由于农村公路线多、面广、项目分布比较散,受各方面的因素影响较大,按照项目管理的具体特点年度计划允许作一次调整。
第十四条 为加强计划管理的科学性、严谨性,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主要从财务管理、资金支付、配套资金筹集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设立农村公路资金专户,农村公路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按照使用用途及时支付给公路养护单位、养护工程承包单位,保证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县、乡级财政配套资金划入县、乡级农村公路资金专户,并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到位的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使用用途及时拨付给养护单位、养护工程承包单位,确保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养护管理主要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养护的组织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养护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程序,及时办理各种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应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落实“业主负责、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保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各项规定,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项目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同时积极鼓励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大力提倡节能减排。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应完善健全,按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加工场地的各种标志标牌,保证施工现场标志标牌齐全、清晰、醒目,施工路段安全畅通,并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做到文明施工。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农村公路逐条进行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按时完成辖区内农村公路技术状况的评定和统计报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逐步推行农村公路文明创建,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一路一档”的基本要求建立农村公路的养护档案。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理主要从协管网络构建、各项制度落实、路政内外业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和乡镇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用村规民约、宣传标语等方式,加大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树立全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建立和健全农村公路路政协管网络,确保领导、部门、人员、制度、经费五个到位,杜绝公路“三乱”现象。
第三十条 各乡镇应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效途径。
第三十一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完善和落实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各项制度,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和装备,加强对路政协管网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专用道路(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湖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