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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特高压工程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特高压工程是我国实施“西电东送”和“皖电东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电力配置资源,缓解华东地区一次能源短缺的重大工程。湖州境内的特高压工程,包括±800千伏向上线和锦苏线,±500千伏葛沪直流改造、皖电东送淮上线以及浙北站工程项目组成(以下简称项目)。为确保我市境内特高压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等有关规定,现将湖州境内特高压工程建设拆迁等补偿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组织机构

  1.为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成立市特高压工程指挥部,各县区要成立特高压工程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集中全力做好各县区段的房屋拆迁安置、原宅基地复垦、工程政策处理和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

  2.项目沿线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乡镇长为副组长的特高压工程工作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抽调国土、城建等单位工作人员,确保乡镇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做到专人负责、职责到人。

  3.各县区供电部门要落实专门的项目协调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与县区及有关乡镇的联络,切实履行和配合项目相关的管理职能。

  4.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公安、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协助做好各县区段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

  ()工作职责

  1.各县区特高压工程指挥部

  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项目的房屋拆迁安置、原宅基地复垦、工程政策处理和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

  (1)负责开展项目房屋拆迁的宣传、发动、教育工作,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制订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方案,起草和保管有关项目房屋拆迁工作方面的文件资料。

  (3)指导、协助沿线乡镇开展项目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督促沿线乡镇按要求落实工作进度,如期完成房屋拆迁工作。

  (4)负责将本县区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分发至各乡镇,并监督、检查各乡镇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

  (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报告本县区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和进度。

  (6)负责处理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相关遗留问题及信访接待工作。

  (7)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的其他协调工作。

  2.乡镇特高压工程工作组

  统一组织实施本乡镇内项目的房屋拆迁安置、原宅基地复垦、工程政策处理和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

  (1)在县区特高压工程指挥部指导下,负责做好辖区内项目房屋拆迁的宣传、发动、教育工作。

  (2)负责组织和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清理后的特高压廊道如期交付使用。

  (3)负责向县区特高压工程指挥部报告本乡镇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度及对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

  (4)负责处理本辖区内项目拆迁安置工作。

  (5)负责本乡镇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按上级要求及时、足额将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分户直接发放到位,杜绝出现因其他原因搭车扣付拆迁款现象。

  (6)负责处理好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相关遗留问题及信访接待工作。

  (7)负责项目建设期内涉及项目建设本体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做好有关矛盾纠纷的协调工作。

  3.县区供电局项目协调部门

  (1)及时向各县区、乡镇政府提供项目房屋拆迁所需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图纸等。

  (2)配合开展现场复核、界定目标等项目相关工作。

  (3)按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委托房屋拆迁协议规定,及时向县区政府拨付项目房屋拆迁费用。

  (4)配合做好与项目参建单位之间、当地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4.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政府办:统筹项目政策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宜,负责对项目任务分解及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

  (2)发改委:负责项目开工前及建设过程中与各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项目按市政府年度重点工程计划顺利推进。

  (3)信访局:以有利于推进项目为原则,确定专人,提前介入,主动掌握情况,负责化解涉及项目相关的维稳工作。

  (4)公安局:负责做好项目建设及政策处理过程中的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做好有关施工拆迁信息的收集工作。

  (5)宣传部:负责组织项目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精心策划,有效推进,强化舆论监督工作。负责督促工程涉及有线电视设施的及时搬迁拆除。

  (6)林业局:负责配合做好项目林地征用工作和项目涉及林木采伐的审批工作。

  (7)水利局:负责指导项目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落实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因项目施工可能造成的水利设施损毁的修复工作,协助乡镇合理设置水利设施。

  (8)国土资源局:负责按计划完成项目涉及的各乡镇宅基地复垦指标的上报工作。负责安置地建设项目的指标置换及协助有关建设审批工作。负责完成项目实施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

  (9)环保局: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的环保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环评解释工作。

  (10)规划建设局:根据工作计划,停止办理项目廊道保护区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规划审批手续和改变房屋用途、买卖、租赁、抵押、分户等手续。负责项目拆迁安置用地的规划选址等工作。

  (11)电力局:负责与项目业主及设计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全力做好项目涉及的相关政策处理及补偿工作,负责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配合工作。负责按时完成电力杆线迁移工作,做好安置地电力实施配套建设。

  (12)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并按时完成项目涉及的相关杆线迁移工作。

  二、政策处理

  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包括塔基占地补偿、廊道内房屋拆迁安置、拆迁地土地复垦。

  ()项目房屋拆迁工作原则。必须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前后衔接”的原则分期实施,拆迁安置、土地复垦等具体工作由各县区供电部门以委托协议形式交付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县区所属各相关乡镇负责具体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我市境内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塔基占地补偿范围及标准

  根据《关于加快湖州电网建设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5)和《关于印发浙江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计经基〔1998215)精神,输电线路塔基占地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只支付一次性的土地补偿费用,其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土地予以补偿。

  塔基占地补偿范围:塔基基础立柱外围线丈量后求得的占用土地面积,施工前先预付,施工结束后按实测量结算。

  涉及同一点连续施工占用土地超过6个月的,再按每亩750元作为补偿。

  被征收土地以及项目本体施工所损坏的苗、木、物的补偿按湖政发〔2008〕55号文件规定执行。

  1.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中心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设用地39200/亩、林地27440/亩;未利用地20000/亩。青苗及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村工作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包干标准为5800/亩,由被征地村按湖政发〔200855号文件附件规定补偿给所有者。

  (2)中心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外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设用地30000/亩、林地21000/亩;未利用地15000/亩。青苗及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湖政发〔200855号文件附件规定按实补偿。

  此外,特种种植养殖的青苗补偿,按湖政发〔2008〕55号文件附件规定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评估价协商解决。

  2.占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1)占用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特别规定的,按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或按照土地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占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予以补偿。

  ()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范围及补偿标准

  1.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以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的拆房分布图所要求拆迁的清单为准。

  2.补偿标准

  (1)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及《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执行。中心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房屋(包括住宅、办公、厂房、学校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按照《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湖政发〔200762)和《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区2007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评估有关标准的通知》(湖建发〔2006271)规定执行。

  (3)其它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塔基施工涉及附表中类型损坏也参照执行。

  (4)拆迁企业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确需搬迁的,另行处理。

  ()拆迁安置用地

  拆迁安置用地原则上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调剂,并由所在乡镇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村镇规划选址确定,不得选在基本农保田内;规划区内实行征收,规划区外的农用地办理农转用,不征收,补偿标准等同征收土地。

  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用地面积人均不得超过80平方米(包括道路等公共用地),三通一平(电、水、路及回填)等设施配套费按8000/户标准补助,特殊情况协商解决,费用由乡镇统筹安排,所有新建住宅不作其他补偿;零星安置的用地面积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233)规定执行,并按8000/户标准给予三通一平费用补偿。

  ()原被拆迁房屋等建筑物占用土地的处理

  原位于特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保护区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等建筑物占用土地,按照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要求,由湖州电力局负责编制复垦方案,委托各县区具体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拆迁安置用地所需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利用复垦产生的指标置换。

  ()各县区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1.5%作为县区、乡镇的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并按政策处理进度分期拨付。

  三、有关要求

  1.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要按湖州市人民政府〔2008〕115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加快推进项目线路本体工程施工进度。确保项目之向上线在2009年底前具备带电条件,其他工程按照工程总体进度安排按时完成。

  2.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沿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确保各项补偿经费专款专用,定额到位,确保项目按时顺利施工。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丈量和清点征迁物,并按规定程序建立完善的档案。

  3.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上交,不激化矛盾。要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不得强行承揽工程,确保不发生阻工和上访事件。要充分结合新农村建设,协助拆迁户搞好过渡和安置工作。

  本通知所指标准为市本级吴兴、南浔两区的标准,三县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根据现行的各县标准执行。

  附件:1.其它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

  2.三线(电力、电信、电视)等杆线迁移补偿标准

二○○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其它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

补偿标准(元)

简易房

70

与被拆主房配套的,一并纳入评估范围 

玻璃棚、油毡棚、简易棚

30

与被拆主房配套的,一并纳入评估范围

蔬菜棚

5

与被拆主房配套的,一并纳入评估范围

草棚

10

与被拆主房配套的,一并纳入评估范围

围墙

25

与被拆主房配套的,一并纳入评估范围

已建的屋基地

30

与被拆主房配套的,一并纳入评估范围

机埠

大型:50000

大型:三组抽水机以上,中型:二组抽水机,

小型:一组抽水机,以上均包括机房、机坑及机房杆线等拆建费用在内

中型:35000

小型:20000

高烟囱、水塔、吊机

20000-40000

根据大小

砖窑

20000

 

水泥晒场

15

 

水泥池

25

河埠头

100

粪坑

20

 

有棚粪坑

50

 

绸机

500

搬迁费

三面光渠道

60

 

土渠道

20

 

机耕路

90

4米宽以上有路面铺设的

水泥管

20公分以上:80

 

20公分:60

 

20公分以下:40

 

普通管

30

 

铸铁管

10公分以上:30

 

10公分以下:15

 

自来水管镀锌管

15

 

分管

7

 

塑料管

5

 

拆迁户内设施

 

1000

搬迁费(空调、电话机、有线电视等)

被拆迁农户

100

一人一户的200元/

临时过度费

/月

100

过度费按6个月计算

按时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拆除旧房的奖励

1000

 

 

附件2

三线(电力、电信、电视)等杆线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

补偿标准

农用低压电杆

1500

指村委会资产的表后线路

电信杆

2000

长途通信线杆

有线电视杆

1500

 

接头

2000

 

广播杆

市县:600

 

乡镇:400

普通电话线杆

400

 

地下光缆

100

 

变压器

4000

搬迁费

 

主题词:经济管理电力建设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

  市检察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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