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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优化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较好地保障城镇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要求和《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工业强市建设十八条〉的通知》(湖委〔2012〕7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指标”)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年度计划指标(包括省年初预安排、年度计划下达和年终追加给市区的用地指标)的分解下达和使用管理。

  二、分配原则

  (一)突出重点。安排使用年度计划指标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要求、供地政策和用地标准,且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

  (二)节约集约。年度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投资强度大、容积率高、预期产出和税收贡献多的项目;其他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进入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安排用地指标。

  (三)限时高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的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农转报批手续,逾期未上报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农转获省批准的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供地。

  (四)公开透明。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做到总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三、分配比例

  年度计划指标分为统筹指标和切块指标两部分,实行分类管理。

  (一)统筹指标。年度计划指标总量的30%作为统筹指标,用于保障市直属项目,主要是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与拆迁安置,公检法司、党政机关、科教文卫、体育民政等公共建筑,市政建设、电力电讯、环境保护等公用设施,以及中心城区商业开发等。

  (二)切块指标。年度计划指标总量的70%作为切块指标,按照各区(指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国土专项工作评价等修正参数评定分配系数,按系数分配至各区,由各区自行安排。各区在安排项目时,工业用地占总量应不低于60%、新农村建设用地占总量应不低于10%(农村住宅改造建设不少于5%)、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用地须做到应保尽保,且南太湖产业集聚区新增用地的安排应不少于总量的50%

  四、使用管理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规划;

  2.基础设施、公用设施与公共建筑项目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产业项目需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且满足环保要求;

  3.落实耕地与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征地拆迁等农转用报批前期工作;

  4.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预期产出超市区同类产业平均水平;

  5.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

  (二)操作流程

  1.项目申报与审核

  市直属项目,由市级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安排市统筹指标,市政府组织会审并出具抄告单等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意见建立项目用地储备库。其他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向所在区申请使用切块指标。

  2.计划编报与下达

  根据上级下达指标数量和市直属项目储备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指标安排建议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五、强化考核

  严格市区年度计划指标使用管理考核。对安排年度计划指标的项目,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项目推进,确保按计划完成用地报批、供地和开工建设等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地报批的,收回已安排的用地指标。对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每年分三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与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年底指标追加和下年度指标预安排挂钩。在计划指标安排时,按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分期考核结果,对未完成任务的,按未完成任务数给予核减用地指标,对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一定比例用地指标奖励。全年经考核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年度任务的,年底调整不予追加计划指标,下年初不予预安排计划指标,对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在下年初适当加大预安排计划指标规模。

  本通知自2013年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月3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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