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老虎潭水库集水区内禁止规模畜禽养殖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09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经研究,决定禁止在老虎潭水库集水区范围内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对现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实施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具体范围为水库坝址以上集水区所涉及的3个乡镇,12个行政村,共110平方公里。分别为:吴兴区埭溪镇8个行政村(庄上村、大冲村、太平桥村、红旗村、芳山村、乔溪村、山背村、贯边村),德清县莫干山镇3个行政村(四合村、仙潭村、南路村),安吉县梅溪镇1个行政村(铜山村)。
二、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实施关闭。
三、禁养区范围内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对被关闭的规模养殖场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建立禁养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