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对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下简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处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和《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涉及未登记建筑的,其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的建筑和登记事项与现状不符的建筑。
第四条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按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本责任区域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实施征收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未登记建筑的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并提供相应资料。
调查中发现的未登记建筑的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告知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成调查和回复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查询,对未登记建筑是否经规划审批、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属临时建筑的,是否超过批准期限等,以一案一文书的形式予以书面确定,并附具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调查结果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名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回复房屋征收部门。
第七条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一)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成的;
(二)在1984年1月5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经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建造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确属被征收人所有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登记的自行车库;
(四)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审批的内容建成的建筑,但未办理登记的;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经审核同意,且按照规划审核同意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行政处罚后,并报经规划部门同意采取改正措施且已经实施整改措施达到与许可规定一致的。
第八条未登记建筑调查结果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调查结果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条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腾空并移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可适当奖励。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秩序,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