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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

关于印发《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6〕8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44号)、《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15〕16号)、《晋城市2016“1533”工业行动方案》(晋市政发〔2016〕9号)文件精神,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补偿对象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申请融资担保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在本市,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市的产业发展政策。
  (四)项目申报期内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
  (五)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的净资产的10%,对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
  (六)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的50%。
  (七)积极配合监管工作,按时报送各类担保业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三、补偿标准
    
  年补助金额按担保责任余额乘以适用的分档补偿率计算。对本年度新增注册资本的担保机构,仍按原注册资本核算放大倍数。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300万元。补偿率按分档累进办法确定,具体如下:
    
  担保责任余额在净资产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部分,按5‰进行补偿;
    
  担保责任余额在净资产2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的部分,按6‰进行补偿;
    
  担保责任余额在净资产3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部分,按8‰进行补偿;
    
  担保责任余额在净资产5倍以上的部分,按10‰进行补偿。
    
  四、申报资料
    
  每年2月底前为上年度担保风险补偿的申请受理期。融资担保机构按所属地向同级金融办提交补偿资金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上一年度的融担业务明细表(附件2);
  3.融担业务代偿原因分析表(附件3);
  4.融担业务损失原因分析表(附件4);
  5.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再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和代偿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上一年度所获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报告;
  8.融担机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9.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附件5)。
    
  每项申请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所有资料均须报纸质版和PDF电子扫描版,附件1至附件5均须报EXCEL电子格式表,纸质资料胶装成册,1月底前报送至县(市、区)金融办。
    
  五、办理程序
    
  县(市、区)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抄报市财政局,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金融办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向融资担保机构拨付补偿资金。

 

六、监督检查
    
  (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和初审县(市、区)金融办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获担保补偿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并按时报送上一年度所获担保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等情况报告。
  (三)中介机构需按本办法规定,独立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审计报告负责。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受托的中介机构均不得弄虚作假。对收费超过国家规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等不良行为的单位,将追缴担保机构的已拨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担保补偿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晋城市融担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年融担机构业务明细表
      3.**年融资担保业务代偿原因分析表
      4.**年融资担保业务损失原因分析表
      5.承诺书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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