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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

辽源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7月26日市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辽源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查处和拆除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指挥部,主要负责各成员单位的组织、调度、任务分工、信息发布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牵头、统筹、汇总及信息收集。龙山区政府、西安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 市、区政府及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实行预算单列,保障工作机构日常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由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指挥部负总责,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形成联动体系。

  第八条 各区政府及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是其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划分所属社区及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社区、乡镇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予以及时制止;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信访投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工作;

  (六)组织辖区内弃管小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协助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市区内主、次干路两侧(包括环路)、居民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市信访局负责全市统一组织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的信访投诉接待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止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秩序。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拆除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物业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对既有的、疑似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认定。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统一组织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条 环保、文广新、卫生、畜牧、税务、工商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证照时,应严格审核把关,对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房屋合法证照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消极懈怠和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导工作。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乡镇政府应予以协助做好工作。

  第三章 巡查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龙山区政府、西安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责成所属居(村)委会、乡镇政府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划定责任区域,落实责任单位、巡查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对管辖的物业小区进行巡查。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城市中心区域、近期规划拟建设区域、环路和主次干道两侧等。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制止拆除违法建设。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巡查工作要形成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部门或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发现违法建设的,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应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对处理未果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报告以及群众举报后的1个工作日内,安排执法部门到现场核查,采取摄像、照相等方式取证;

  (三)按照巡查规定的责任区域和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有违建苗头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九条 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法建设,按照《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对违法建设行为立案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送达3天内当事人未予整改的,下达《拆除通告》,限期自行拆除;期限届满后仍未自行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可采用公告形式告知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在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内,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及相关巡查单位应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应现场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由违法建设所在区政府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拟定工作方案,对违法建设物内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并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签的,违法建设所在居(村)委会或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签字鉴证。

  第二十六条 越权批准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批准的违法建设,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由批准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在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有意违建骗取征收补偿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违法建设拆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区指挥部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每半个月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做好记录的同时,汇总整理后报告市指挥部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制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责任追查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区指挥部和各相关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因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制止而未制止,应履行拆违手续而未履行的失查、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法建设必须自行组织拆除,否则视情节轻重,由纪检部门分别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安置村民拆迁户和批准建设村民住宅的,应依法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检委,辽源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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