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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

辽源市推进特色城镇化省级示范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推进特色城镇化省级示范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辽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源市推进特色城镇化省级示范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辽源市推进特色城镇化省级示范城镇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示范城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吉林特色城镇化示范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3〕25号),推进我市特色城镇化建设,加快实现示范城镇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和社会保障由“乡”到“城”的转变,提高我市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省里有关示范城镇建设的意见和政策,充分发挥金州区位、资源两大优势,以旅游产业为先导,推动城镇化农民住宅新区、鴜鹭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农业产业化园区和工业、商贸物流园区四区建设,带动生态农业、旅游度假、现代物流、养老养生、替代循环和文化产业六大产业发展,把金州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生态、富裕、优美的小城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市场运作,引导全社会参与,倡导多元化投资。

  (二)坚持绿色低碳原则。

  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建设,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减少对自然的干扰和损害,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镇建设运营模式。

  (三)坚持地域特色原则。

  根据金州地区的自然历史文化禀赋,体现区域差异性,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城镇化发展模式。

  (四)坚持统筹发展原则。

  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资源环境与城乡空间发展关系等方面,全面建立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机制,促进城镇与农村的统筹发展。

  (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在示范城镇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广泛听取农民意见,让农民能够通过示范城镇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三、目标任务

  示范城镇建设是推进城镇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载体,是通过先行先试总结经验进而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创新模式。通过示范城镇建设,可以为农村建设用地重新整合、流转、集约利用以及金融创新找到新的途径。通过示范城镇建设,可以加速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改变乡镇的自由发展模式。通过示范镇建设还可以改善乡镇基础设施和自然环境,促进农民宅基地和住宅商品化和产权化,从而提高农民收入和生产、生活水平。

  (一)主要建设目标。

  用三到五年时间,按照保护性(保护农民利益、保护生态资源、保护民俗民族文化)综合开发和“五动两化”(即政府拉动、企业带动、产业驱动、农民互动、文化促动新型特色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原则,全面完成新型特色城镇化的全部任务指标。到2017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6亿元,人均年收入达到3万元,城镇人口达到30 000人,开发就地就业岗位18 000个,城镇化率达到100%,实现“三转三化”目标(即实现集体所有制转变成股份制经济、村委会转变成居委会、农民转变成为市民,实现农民市民化、农业产业化、农村新型城镇化)。

  (二)重点任务。

  1. 加强产业发展引导。根据“突出重点、特色发展”的思路和金州乡的现状,依托地理环境和区位条件优势,优先发展旅游经济,作为金州乡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科技投入,突出农产品绿色生态的特色,打造现代绿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重点发展旅游业、现代养老养生服务、交通指向型物流及相关配套产业,提升金州乡区域旅游服务功能。大力发展无污染、绿色生态的为旅游服务的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和旅游工艺品的加工产业,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2. 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全面规划建设交通网络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和广播电视工程和邮政工程八大工程,切实改善乡镇面貌,实现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

  3.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服务上加大投入,完善提升现有设施水平,按照未来发展需求,建设技工学校、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室和不同层次的养老机构等。

  4.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大气、噪声、垃圾等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建设适宜人居的生活环境。重点建设城镇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垃圾收集站,实行垃圾集中处理。

  5. 强化土地集约利用。利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以土地收益推动示范镇建设。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复垦,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土地向种田大户流转,实行科学种植,转变农民身份,释放耕种劳动力到城镇就业。建设农民新型社区,推进农民进城上楼,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达到占补平衡、资金平衡。

  四、保证措施

  (一)扩大示范城镇管理权限。

  1. 将辽源金州生态产业园区纳入省统一管理,享受省级开发区有关政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行使县级经济管理权限,设立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责任单位:市经合局)

  2. 示范城镇实行财政计划单列。要调整完善涉及示范城镇财政体制,下放收支管理权限,增强示范城镇的财政自主权,允许示范城镇设立一级国库。(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

  (二)实施特殊的土地政策。

  3. 落实省政府赋予市政府省级示范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权的政策。市直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示范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整合调剂规划用地空间,保障示范城镇的发展需求。示范城镇可适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评估修改工作,其中规划调整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规划修改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 稳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先支持在示范城镇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通过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所节约的土地,在优先复垦耕地、满足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节余土地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用于示范城镇建设,拓展示范城镇建设用地空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5.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对示范城镇投资的项目,符合《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点供”的意见》(吉国土资规发〔2013〕11号)规定要求的,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指标,使用“点供”政策。对示范城镇投资5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年度计划指标可在全市调剂解决,加大协调力度,满足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6. 加快示范城镇建设用地审批供应。鼓励开展土地复垦整理,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可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的耕地“先补后占”,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对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示范城镇,可易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7. 支持开展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改变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城镇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用于发展产业项目建设;经国家批准试点后,探索农村宅基地有条件流转。鼓励农村居民点向示范城镇集中,对搬迁至城镇的农民,其建房占用集体土地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且原宅基地已复垦为耕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缴耕地开垦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8. 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加大对示范城镇存量土地的利用强度,对繁华地段的土地实行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增加政府土地有偿收益。(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9. 加强土地产权服务工作,建立土地登记发证“快速通道”。支持示范镇先行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明晰土地产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于示范镇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登记申报材料合法依规、齐全完备的,原则上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登记发证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鼓励农民进城。

  10. 政策并轨衔接就高不就低。进入示范城镇定居的农民,在户籍、社保、就业、教育、社会救助等方面享有与市民同等的政策待遇,其享有的农村政策优于城镇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农村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11. 支持农民进城落户。在示范城镇具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2. 支持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或暂居证,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保障参保人养老关系的顺利衔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3. 支持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流动就业的,可凭《暂住证》自愿参加就业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各部门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

  14. 享受与当地居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待遇。进入示范城镇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就近在示范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5. 支持农民创业和就业。对于进入城镇创业、返乡创业的年满18周岁农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免费享受“一站式”办理营业执照服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16. 为农民进城提供保障。鼓励示范城镇围绕农民市民化先行先试,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责任单位:东辽县人民政府)

  (四)支持产业发展。

  17. 支持产业园区发展。对省级示范城镇整合后设立的产业园区,纳入吉林省开发区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享受省级开发区收入返还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经合局)

  18.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落户示范城镇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招拍挂底价时,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地价优惠、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以及从现有专项资金优先补助等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联营、联建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9. 鼓励示范城镇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示范城镇联片开发土地,建设发展产业园区,开展以商招商。(责任单位:市经合局)

  20.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示范城镇要建立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减少审批环节。企业注册登记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先照后证,提高办事效率。(责任单位:东辽县人民政府)

  21. 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对农机大户或农机合作组织放宽补贴购机数量;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支持,省级和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整治上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推进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省和国家相关项目建设规划,获得省和国家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农委)

  22. 鼓励创办服务业企业。农民、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新办创办服务业企业,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23. 鼓励发展特色旅游项目。各类主体在示范城镇投资建设地域民俗风格独特的家庭式旅馆等具有突出地方风貌、文化特色的各类旅游服务项目,申请从省级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24. 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民政局)

  25. 鼓励示范城镇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26. 支持创新投融资方式。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等领域可以采取PPP模式,广泛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为示范城镇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对试点镇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做到随时报送,随时受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金融办)

  27. 支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列入示范城镇规划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争取省和国家支持,并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公用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新局)

  28. 优先建设示范城镇域外基础设施。市交通运输、通信、电力、水利等部门重点实施与示范城镇连接的路网、宽带、电网改造、水利工程等各级配套基础设施新建或改建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辽源供电公司)

  29. 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向示范城镇延伸。将示范城镇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优先向省住建厅申报,争取享受国家、省资金补助、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0. 支持示范城镇开展“暖房子”工程和供热集中式热源建设。“暖房子”工程补贴向符合条件的示范城镇倾斜,示范镇要按照既有居住建筑和供热计量改造有关要求,逐户建立档案资料;加大对示范镇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将集中供热设施纳入省奖补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用局)

  31. 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安排示范城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同时,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同步推进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示范、墙体改革、绿色建筑,在相关政策上给予示范城镇倾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加强财税扶持。

  32. 新增税收分享收入返还。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省级示范镇发展。省级示范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从项目实施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新增税收地方分享收入,“十二五”期间全部用于项目所在地的示范城镇政府,专项用于示范城镇建设管理和扶持企业发展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33. 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省级示范城镇缴纳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及计提各项基金(资金)后的余额,专项用于该示范城镇的城镇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34. 争取省级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省级统筹推进城镇化专项资金规模增加,增加部分主要用于示范城镇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市、县要积极谋划建设相关项目,争取更多的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5. 优先安排上级专项资金项目。对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和支持范围的示范城镇建设项目,市、县在上报项目时,要优先安排上报、争取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6. 设立各级政府城镇化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各级政府设立统筹推进城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城镇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项目投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组织实施

  示范城镇建设要坚持“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的工作思路,省、市统筹指导,县为责任主体,示范城镇具体实施。主要工作步骤为:

  (一)东辽县政府组织编制示范镇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复垦规划、示范镇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要严格把关,逐级审批。

  (二)东辽县政府要成立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抽调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推进。主要职责是推动示范镇建设项目实施;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三)金州乡政府要全力支持示范城镇的建设,在各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抽调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推进。战略投资者要具有社会责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适时推动集体经济组织转股份制经济、农村户籍转非农户籍、村委会转居委会三项改革。统筹推进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综合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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