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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

辽源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辽源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辽源市建成区违法建设
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中央、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全面查处建成区违法建设,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16〕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产生,全面清查建成区违法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城市发展和百姓生活环境。治理工作5年内完成,其中2016年、2017年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50%;2018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70%;2019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90%;到2020年,全面完成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
  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要严守法治底线和政策红线,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查处程序。
  (二)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违法建设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格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持权责一致,推动联防共治。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违法建设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社会公众要共同参与,注重拆改结合、拆用并重,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现有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认定部门要明确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对城市建成区不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且无法出具权属证明,未按照规划审批手续建设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摸清违法建设总数,建立台账,明确治理目标。
  (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监察部门对各类违法建设依法予以责令停工、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确保在规定限期内执行到位,杜绝人为的选择性执法。对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建立健全治违长效机制。
  统筹推进“标本兼治、全面管控”的工作体系建设,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违法建设查处移送案件制度,实行“一违一档”,规范执法程序,制定出台配套法规文件,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10月—2017年6月)。
  龙山区政府、西安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组织人员和力量迅速开展违法建设摸底排查工作,将建成区违法建设现状建档、立卷。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7月—2019年12月)。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城市公共安全、棚户区改造、主要交通出入口、街道两侧的违法建设集中拆除,在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一般性、既有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坚决遏止新增违法建设。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1月—12月)。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建立防违控违长效机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五、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王立平  市长
  副总指挥:吴跃岩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李洪伟  副市长
  成    员:刘剑辉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
            杜立智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志洲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孙振生  市监察局局长    
            刘建军  市民政局局长
            肖向前  市财政局局长    
            王晓君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建新  市环保局局长
            李  莉  市住建局局长
            谭继宝  市公用局局长
            王  岩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董维良  市水利局局长
            于贵宝  市农委主任
            王晓冬  市文广新局局长
            马兴涛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吕  明  市林业局局长
            冯志宏  市工商局局长
            蒋文涛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  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崔明利  市信访局局长
            李长春  市国税局局长
            杨志宇  市地税局局长
            吴志伟  国网辽源供电公司总经理
            周  鹏  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李鹏飞  龙山区区长
            郑力忠  西安区区长
            李  彬  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刘剑辉(兼),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工作。
  六、任务分工
  (一)市指挥部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各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动配合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召集指挥部联席会议,统筹调度,协调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综合性问题;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拆除。
  (三)龙山区政府、西安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不包括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的违法建设要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台账,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有序开展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四)市住建局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内违法建设排查和日常管控工作,建立台账,负责配合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实施物业管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组织和实施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执法保障工作,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拆违现场消防安全保障工作。
  (七)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违法建设查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
  (八)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制定巡查管控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拆除违法建设。
  (九)文广新、卫生计生、农委、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证照时,应严格审核把关,对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
  (十)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房屋合法证照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十一)市信访局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信访接待工作。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执法部门拆违行动经费保障。
  (十三)市委宣传部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及强制拆除的宣传报导工作。
  (十四)市政府办负责对龙山区政府、西安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责任部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开展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五)市监察局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消极懈怠和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龙山区政府、西安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要任务,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做到认识、组织、人员、投入“四个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龙山区政府、西安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将各自职责层层细化分解落实,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坚持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督相结合,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日常巡查和重点管控相结合,科学有效地做好违法建设管控和拆除工作。
  (三)严格督查,严肃追责。
  市政府办要切实加强对各单位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奖优罚劣,增强实效。对行动迅速有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落后、行动进展迟缓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市监察局要充分发挥监察职能,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问责、追责。
  (四)深入宣传,积极引导。
  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进行跟踪报道,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动员各方力量,合力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辽源日报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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