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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调整土地供应规模。根据我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等计划及市场需求,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围绕控总量、调结构、去库存的要求,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根据供给侧调整预期土地出让量,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库存较大、去化周期较长的区域,减少相应类别用地项目的规划审批及土地供应。加强供后监管,对历史遗留的“毛地出让”地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清理;尚未启动征收或征收(拆迁)长期停滞的,应当与受让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消化盘活,相关遗留问题处理由属地县区政府负责解决。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

  三、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进一步简化农民租购房屋落户手续。凡在城镇购买或租赁住房的农民,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只需凭房屋产权证或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即可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办理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取得居住证和在县区城镇落户的农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享有与市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权利。

  进城农民除整户搬迁至城区落户的,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落实农民安家贷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降低信贷门槛,开发适合农民自身特点的金融产品,满足其进城购房、装修、购买车库(车位)、家电等多种需求。凡在我市购房的农村居民,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一律享受房屋所在社区居民义务教育待遇。

  四、落实个人购房商贷政策,降低购房信贷门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对于居民家庭利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于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购房人提供更为优惠、有针对性的购房贷款。

  五、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缴存职工自住房装修抵押贷款业务、主借款人与父母或子女组合贷款业务。放宽贷款条件,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未结清购房贷款的,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提高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8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按规定提取其账户余额用于首付款支付和对冲还贷。全面实施“零收费”制度,建立“一站式”服务大厅,实现规范管理,建立贷款预约机制,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快贷款审批发放速度。

  六、调整个人购房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七、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医院、幼儿园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标准,位于市城区及郊区的按10%计征;位于其他地区的按5%计征。

  大力推行保函支付制度,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担保机构或银行出具保函代为支付政府返还类基金、保证金。

  八、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住房租赁政府服务平台,推行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为自然人和企业租赁住房提供公共服务。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成为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提供市场化的住房租赁服务。

  九、支持非商品住房转型利用。对符合条件的非商品住房,可改为“创客空间”、电商用房、教育培训、幼儿园、养老院等用房,也可改造为酒店式公寓以及用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公益类用房,支持非商品住房转型利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租售并举的方式营销。

  十、加快已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办理工作。要全面启动已交付使用未办理产权房屋的清理工作,加快房屋产权登记,解除交易限制。

  十一、取消相关限制性措施。取消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审核制度。取消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审批限制。

  十二、规范审批和收费。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相关收费的合法性审查,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开展多部门联动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项目立项到房屋销售各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对中介市场经营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和整治,加强市场风险防控。

  十四、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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