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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 通 知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建购并举、货币补贴”原则,切实改革住房保障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占到住宅建设的20%以上,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改革经济适用房保障方式
  (一)市区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可以选择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享受购房货币补贴两种方式。2012年享受购房货币补贴的标准为每户7万元,此后每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货币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经济适用房专项补贴资金中列支。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货币补贴。
  (三)享受购房补贴的家庭可在市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成套普通商品住房。
  (四)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实际金额。
  (五)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补贴款后,变为完全产权。
  (六)每年享受购房补贴家庭户数,按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
  (七)选择购房补贴的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实行轮候制度。
  三、加快公租房、廉租房建设
  (一)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廉租房,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建成后由政府收回,产权归政府所有。国家对公租房、廉租房的政策性补助资金补给建设单位。对于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租房、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公租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二)配建的公租房、廉租房套型面积按国家规定执行,室内基本生活设施齐全,达到公租房、廉租房配套装修标准。
  (三)配建的公租房、廉租房,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年内建成,并交付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总体规划、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租房、廉租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四)土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公租房、廉租房配建比例和标准。
  (五)有关部门在审批房地产项目时,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公租房、廉租房配建比例和标准。
  (六)鼓励工业园区和工厂聚集区的企业集中建设供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公租房,享受公租房优惠政策,其中总面积20-30%的房屋由政府支配,分配给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其他人员居住。
  (七)此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开工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应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廉租房,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八)政府收取的公租房、廉租住房租金,作为物业管理费补贴给相应物业管理公司。
  四、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市区要根据棚户区现状,结合实际,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积极性,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有计划地对集中连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实施改造。
  五、推进限价普通商品房建设
  (一)限价普通商品房要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思路,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的办法,按规定套型面积和户型比例建设。
  (二)建设限价普通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年内交付使用。
  (三)市区要根据住房结构比例和市场房价现状,以稳定住房价格为中心,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目的,有计划建设限价普通商品房,着力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本通知下发前已申请并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住房状况等因素,参照本通知提出各自的住房保障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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