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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局、规划局、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为有效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建房〔2017〕98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非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各县区要综合考虑非住宅的库存量、在售量、将要上市的量和市场需求情况,严格进行总量控制,合理安排土地投放量。国土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上年度非住宅市场销售情况,合理控制商服用地供应规模。严格限制非住宅库存压力较大区域的非住宅用地供应,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48个月的县区,要暂停同类土地的供应。暂缓非住宅用地的改造,对尚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和土地收储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规划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的建设项目暂缓列入改造计划。 二、合理进行规划布局 各县区要根据经济规模、人口规模、产业规模、消费规模等因素,加快编制商业布点规划,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优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配建方式,减少单个住宅小区的商业用房配比,分片区或组团对住宅小区的商业用房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实现共建共享。 三、适度进行规划调整 允许在本文下发之日前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转型。在未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允许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按《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按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重新核算土地出让金及开发期限,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商住地块在不突破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住宅和非住宅用地比例,适度减少非住宅类用房的面积,报经规划部门重新批准规划调整方案。出让合同中已明确商业配建面积的不得进行调整。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动打击力度,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收购、改造一批库存非住宅商品房 对符合条件的库存商业、办公用房,可以由政府或其他投资者收购或长期租用。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建筑外观、满足国家各项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改造为教育培训、幼儿园、养老等公共服务用房,也可以改造为酒店式公寓以及用于社会化养老、文化、旅游、大学生创业、体育产业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公益类用房。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库存非住宅用房,可以由当地政府进行收购、改造,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土地使用性质和年限不变。 五、建立售租并举的房地产开发新模式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销售模式向租售并举的投资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专业租赁公司,将库存的非住宅商品房转为自持物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可由当地县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六、提升公寓的使用功能 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凡是购买此类存量公寓的,可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的入户、上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的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审贷效率。各银行对购置非住宅商品房的金融支持力度将作为选择物业维修资金等资金存放行的参考依据。 八、规范非住宅库存量的统计口径 统一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库存的统计口径,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自持不予销售的、已对外出租经营的、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或房屋抵押且依法不能预售的、已通过招租方式对外租赁的商业、办公等房屋面积,在自持、租赁、抵押、招租运营期间,不计入库存统计范围。配建的可售车库(位)面积不计入库存统计范围。 本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两年。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 六安市城乡规划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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