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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统一思想认识

(一)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土地是人类赖以生产和生存的最重要资源,是一切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载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模范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管地意识,坚决遏制未批先用、违法批地、违法征地等行为的发生。

(二)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各地各部门要深化对土地资源稀缺性的认识,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树立科学用地观念,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大幅降低土地消耗强度。

二、坚持依法依规用地

(三)严控建设用地规模红线。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逐级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确保不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

(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持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坚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规划用途。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调整规划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各类规划时,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经严格论证并报经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

(六)遵守城镇开发边界。按照城镇开发边界确定城镇建设规模,优化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促进城市精细发展。加强新区、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管控,依法组织实施新区、开发区建设,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严控各类新区、开发区盲目扩张。

(七)坚持依法用地。各类用地未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用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的,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项目。除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程序申请先行用地外,其余建设项目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先行实施土地开发行为;未完成供地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八)坚持农地农用。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条件和对象的界定标准,不得变相审批建设用地。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严格界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合理安排用地规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农地流转、设施农业项目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设施农业的土地上新建“大棚房”等经营性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毁坏农田种植条件行为,确保农地农用、农地姓农,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严格规划管控

(九)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总体管制,相关规划编制要本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用地规模、布局方面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

(十)加强城市总规和控规管控。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和用地结构的统筹管控作用,引导产业与人口集聚,疏解中心城区压力,形成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特色鲜明的城市组团。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等控制性指标,合理确定各项建设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十一)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永久居民点集中,产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加大增减挂钩实施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整合撤并和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四、规范农村建设管理

(十二)坚持规划引导。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多规合一”的原则,加快村庄规划编制,统筹引导规划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村庄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等各方面工作。村庄规划编制要统筹利用生产空间、合理布局生活空间、严格保护生态空间,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的基础上,合理划定村庄开发边界,科学确定村庄宅基地控制规模,并提出新增宅基地布局和“空心房”整治、闲置宅基地退出利用方案。村庄规划应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对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拆迁撤并类村庄等实行分类编制。

(十三)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新必须拆旧。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建房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会议或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四)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整村推进。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农村“空心房”和废弃宅基地进行复垦。拆旧复垦腾退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建新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按规定流转使用,流转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巩固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地方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十五)健全管理机制。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同参与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动员村民投身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村民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村级组织发挥议事会等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广大村民树立“自己家园自己规划、自己建设、自己管理”的理念。

五、精准安排项目用地

(十六)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预审评估联席会议机制,对科技前沿、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龙头、产业集群,及物流、文体、旅游、康养、城市综合体等招商项目,发改、经信、生态环境、住建、财政、税务、投创、自然资源等部门参与论证,重点对产业层次、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用地规划、投资实力、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估,提出项目落地意见。建设项目要符合产业用地政策,按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要求,确定产业类型和准入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建设项目与各类规划、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关系,按照规划定位的产业布局,科学安排项目选址。

(十七)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建设项目要符合《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等相关要求,根据其建设规模、行业发展、生产工艺、技术流程、运营管理和社会效益等需求,合理确定其用地规模。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等,科学论证用地规模、开发强度等。文体、旅游、康养、城市综合体等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应,根据业态和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其用地规模和功能配比。

(十八)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建设项目坚持属地负责原则,对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管。发改、经信等部门负责监管项目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产业政策执行等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项目环境污染防治等情况,住建部门负责监管项目施工管理等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管项目规划实施和供地合同履约等情况,税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税费缴纳等情况,城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等情况。对未按土地供应条件使用土地的,采取联动措施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履行约定,直至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提高项目土地效益

(十九)提高低效用地产出。对土地用而未尽的,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联动,约谈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整改,督促其继续加大投入,推进项目动工建设。对集中连片、空闲土地规模较大的,土地使用权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加大投入的,依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协议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收回空闲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或者鼓励其将土地或厂房转让给实力比较强的企业,促进产业改造升级。对已建设投入使用的工业企业,因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未达到约定标准,经批准可通过现有厂房改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或者利用已有厂房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充分开发利用资源。对半停产、效益低下的工业企业,引导和协助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或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

(二十)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对存量的政府平台融资未使用的土地,采取抵押置换、提前还贷等,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涉法涉诉的,自然资源部门积极与法院做好衔接,掌握案件进展,依法推进项目处置。对规划调整的,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加强联动,加快行政审批,推进项目动工建设。对未交付土地的,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加强联动,尽快形成净地交付土地。对资金缺乏的,督促企业采取股份合作、争取支持等途径,推进项目动工建设。对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项目,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十一)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有序、一企一策、精准处置,对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积极推进破局性、战略性兼并重组和结构调整。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和各种形式保护。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对“僵尸企业”处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专项奖补等政策。

七、激励节约集约用地

(二十二)优先保障节约集约项目用地。对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或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年、新建标准化厂房容积率超过2.0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引导工业企业“退二进三”,促进城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对企业迁址重建的,除享受改造开发政策外,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保障。鼓励以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鼓励开发园区建设一定规模的标准厂房吸纳小微企业入区。

(二十三)鼓励利用存量提升改造开发。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和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使用。

(二十四)给予财政和税收支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导向,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在我市已调整优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引导提升土地利用水平。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五)强化政策学习。市、县、乡三级都要增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学习的紧迫感,树立抓经济工作要懂土地政策的理念,主动更新观念、掌握政策大势,着力解决“知识瓶颈”和“本领危机”,始终遵循依法依规用地的大方向,在政策中找出路,在运用中谋发展。

(二十六)加强法治宣传。采取座谈交流、课题调研、辅导讲座、党校培训等形式,加大党员干部培训力度。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结合建设“四最”营商环境、“四送一服”双千工程,运用新媒体,加大土地法律政策的解读,凝聚起全社会节约土地资源和依法依规用地的共识。

(二十七)健全考评体系。将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成效相挂钩办法,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对依法依规用地、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和相关用地政策倾斜;对违法用地突出、低效闲置现象严重或因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县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建设用地报批。将企业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作为企业奖励和获取相关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遵守土地管理秩序、项目效益显著的,加大扶持和奖励力度。

(二十八)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健全重大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粗放用地防控能力。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作为县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土地政策的,将对县区政府(管委)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问题突出、严重违反土地政策,被国家、省通报、督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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