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施行以来,各地认真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工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重申报轻实施,拟置换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复垦耕地的质量、数量未达到标准,以及不能及时验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置换工作,推进建设用地置换深入开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市每年建设用地需求量约2万亩,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形势严峻。建设用地置换,是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各地要深刻认识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实有效地开展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工作,确保今年市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置换任务实施到位。
二、明晰责任,各司其职
(一)县区主抓。县区政府(管委)是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执行建设用地置换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其中县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建设用地置换任务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二)乡镇负责。乡镇政府是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选址申报、工程工期、施工质量、资金安全、拆迁补偿、权属调整和工程验收等全权负责,具体落实项目实施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开展。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要纳入乡镇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三)部门落实。在建设用地置换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服务,提高效率,加强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快项目的立项、报批和验收。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建设用地置换的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对市投资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市财政部门要将复垦置换资金拨付市土地整理中心,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县区土地整理中心实施。县区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资金,由县区土地整理中心监管,按工程进度拨付实施乡镇。
三、规范报批,严格管理
按照《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安徽省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规定》(皖国土资〔2009〕371号)规定,健全和完善建设用地置换的工作程序。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的申报需要以下3个必备条件:
(一)县区政府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的文件;
(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与乡镇政府签订的项目实施协议;
(三)项目实施的资金证明。
先行复垦工程竣工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实行建库管理。市、县区两级要建立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库,根据指标验收确认和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要切实抓好建设用地置换先行复垦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应按征地拆迁标准执行。要严格验收,复垦的耕地质量要高于周边耕地,建成让老百姓满意的优良工程。对验收中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建设用地的申报。
四、强化措施,兑现奖惩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农委、住建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建设用地置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人员到位,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要向农民广泛宣传实施建设用地置换、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积极与广大农民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建立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考核体系,严明奖惩。对完成建设用地置换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建设用地置换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奖励建设用地指标;对项目实施的乡镇领导,不得评先评优。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