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增强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提高招标投标的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的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各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标后履约方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设计变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的监管力度,提高招投标公信度和政府投资效益,营造诚信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全面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的监管职责。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利于招投标合同落实,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有利于节约政府投资的要求,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严格履行责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履约的责任条款和违约的责任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研究,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违法、违约行为,并根据情况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全面落实违约清场制度,对发生的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追究履约责任的,要立即依照合同履行责任追究义务;对发生的依照合同约定应予清场的,应立即启动清场程序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好所涉及的各项事务。对建设项目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应立即提请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监理单位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落实工程质量监督的各项措施,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给政府投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的管理;负责对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缴纳与退还的监管;负责中标通知书的备案管理;发现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发现依照合同约定应予清场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清场程序;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标后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标后履约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
(四)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交通、水利等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的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巡查和督查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会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招投标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发现依照合同应予清场的,督促建设单位依照合同进行清场;依照规定做好履约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
(五)财政部门的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并按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做好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预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工程概算超支的,要严格审查,并在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对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不应拨付资金的,停止拨付财政资金;加强对建设项目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六)审计部门的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建设项目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监督;加强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金不流失。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七)监察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对建设单位在标后履约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各单位有关廉洁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知情人对建设工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处理;依法查处标后监管中的履职不到位、行政不作为、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把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把握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点环节和关键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招标文件和合同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包括清场等方面内容。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因合同约定不明确确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及补充合同应抄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二)落实对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情况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通过现场监督,核对项目经理(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人单位的人员,且其资格、职称等资格条件不得低于中标时已承诺的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落实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建设单位发现项目经理(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投标时承诺人员不一致的,或者发现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立即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追究违规违约者的责任;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其依法处理。
(三)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完成所中标的项目工程,严禁中标人将其中标的项目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中标的项目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进行清场处理,并向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发现非中标单位进场的,应立即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进行清场处理。对发生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查处,严禁渎职和不查处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控制规划设计的变更。规划设计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确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划设计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专家审查、分级审批、批后实施”的原则,确需变更设计的,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投资委批准。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草图、预估的造价等主要内容。要落实勘察设计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勘察设计应当保障勘察设计质量,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勘察、设计不周、深度不够等原因所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加强对工程量变更的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规定》(市投资办〔2006〕1号)和《关于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办〔2010〕8号)的规定,坚持“集体研究,分级报批,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把工程量变更关,防止标后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凡变更工程造价未履行审核、批准等程序的,在竣工结(决)算审查时,不予认可。
(六)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的要求,全面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监理单位质量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要履行职责到位,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保障质量约束机制的落实。发现不使用正确方法施工或不按操作规程施工影响质量,以及使用不合要求的建材特别是使用不合格钢材、商品混凝土、材料、设备、半成品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立即责令返工;同时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依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要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抽查,每月不应少于2次,发现职责履行不到位或有脱岗的,要严肃依法处理,确保工程质量责任机制落实到位。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履行监理义务,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除依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外,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同时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
(七)严格工期保障措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合理划分节点,由投标企业根据总工期的要求,确定各节点工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节点工期的,当期不拨付工程进度款;约定连续二个节点工期超过控制比例的处理方式以及清退出场的方式;明确约定总工期超出合同工期的赔偿额度。建设单位要严格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按进度完成施工任务。对违反约定的,要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八)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工程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严厉查处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九)建立和落实违约清场机制。建立和落实违约清场机制,是保证合同全面落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以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而应予清场的处理机制;明确约定因非法定事由或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任务、计划工期延误3个月的清场办法;明确约定发生属于应予清场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义务应予清场的情形和处理措施。当发生属于应予清场的行为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清场处理,并向监察机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请依法处理。同时,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办理清场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等工作。因清场而发生的余下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按照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十)加强竣工结算、决算的管理。严格按中标价和合同进行结算,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除法定情形外,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引起造价的增减也不在调整之列。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和审计监督规定,确保工程结算、决算的规范进行。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形成协调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日常检查以及督促案件的查处等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加强对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调度。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督查组、案件查处组。综合组由招投标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审计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起草建设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有关制度,组织标后履约监管的协调工作。督查组由招投标监督管理、监察、建设、交通、水利、政府督查、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般项目进行抽查。案件查处组由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招投标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二)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工程标后履约监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加强信息的沟通,形成信息共享机制。要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严肃查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履约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加强对工作落实的监察。招投标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全面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项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严禁不作为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标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发现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依法属于监察对象的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行政不作为、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应依法依纪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在招投标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与监察机关之间形成协作配合机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形成监督合力,为保障我市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