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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

六安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2日

 

 六安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扎实、规范有序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5号)、《安徽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皖易扶〔2016〕1号)、《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显著改善搬迁对象住房和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与全市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市抓督促、县区落实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精准搬迁,稳定脱贫。

(三)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全市计划完成1.91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安置与脱贫任务,其中,2016年完成7123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

二、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方,以及居住过于分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难度大的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采取“户申请、组评议、村票决、镇(乡)审核、县认定”和“两公示、一公告”的办法予以确认。对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坚持群众自愿、从严控制的原则,按照农户申请、村镇(乡)审核、县区认定的办法予以确认,由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同步搬迁人口规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人口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1。

搬迁对象确定后,各县区应按户建立搬迁信息档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要求上报纳入省易地扶贫搬迁数据管理平台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在省核定我市1.919万人总规模内,各县区政府应结合实际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做到应进则进、应出则出。

三、搬迁安置方式

各县区政府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贫困人口分布及搬迁对象意愿,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旅游度假区建设等,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需求。

(一)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在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荒岗地、废弃地、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依托乡村旅游区适度集中安置等。

集中安置区规划选址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要求。规划建设应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产业发展。对集中安置规模超过200户、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应对选址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二)分散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插花安置;引导搬迁群众通过进城、进集镇务工、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等。

四、建设用地

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并向搬迁任务重的县区倾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进一步向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倾斜。集中安置区建设用地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岗地。建设用地需到当地国土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五、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建设内容。集中安置区的建设内容,参照《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DB34/T5011-2015)》等,对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新建住房应体现当地建筑特色和风貌,结构设计执行相关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六、住房建设补助标准

纳入全省规划的1.91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为20000元,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7000元,省财政安排的地方债人均近10000元,其余的人均3000元可由各县区政府在专项建设基金中予以安排。

经县区申报、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对纳入全省规划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建设人均补助600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区政府按照3:2:5的比例安排解决。

对个别需要采取购房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各县区要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明确相应条件、标准和程序,其补助标准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执行。

七、资金渠道

“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渠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下达到项目县区,主要用于规划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70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属财政性补助资金,无需偿还。

(二)地方政府债务。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年度搬迁任务分解到项目县区,主要用于规划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人均近10000元。地方政府债务由省级财政负责偿还。

(三)专项建设基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根据相关县区年度搬迁任务予以分解下达,专项用于规划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专项建设基金由项目县区政府负责偿还。

(四)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由项目县区根据购买服务协议向省投融资主体(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易安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安公司)申请获得并负责偿还,主要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规划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实际贷款不超过3.5万元。

(五)贫困户自筹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

    鼓励县区政府整合相关渠道资金、预先安排调度本级财政资金、长期信贷资金等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和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允许当年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弥补上年度工程垫款。

八、资金运作

(一)资金承接主体。有搬迁任务的县区政府负责指定或新设1家投融资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省下达搬迁任务和投资计划,按照市场化原则,与易安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从易安公司承接获得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各县区投融资公司要按要求建立资金台帐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二)资金运作流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运作分政府统一建房和农户自建住房两种类型(具体流程见图1、图2),具体采取何种类型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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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贷资金运作。信贷资金运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采取以县区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统贷统还模式(具体流程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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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县区根据搬迁任务确定贷款需求,报经易安公司统一向两行申请贷款。县区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并将采购资金纳入县区政府预算管理。

  1. 县区政府或部门与易安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按年度将需要偿还的承贷本息支付给易安公司。
  2. 各县区投融资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从易安公司承接两行贷款,并按照本地“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信贷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信贷资金合规使用。

(四)还款保障。各县区政府可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预算资金,特别是要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易安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搬迁完成后,各县区要同步实施搬迁户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好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工作。

九、项目实施

(一)方案编制。各县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扶贫办负责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的相关要求编制本地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省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依据。年度建设任务确定后,有搬迁任务的乡镇政府负责会同县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编制安置区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区政府审定后,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安置住房建设可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等方式进行,具体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乡镇政府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县区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搬迁对象完成搬迁安置工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搬迁对象、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主要建设内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及发放情况、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三)档案管理。项目档案要规范齐全、真实可靠,主要包括:电子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及检查验收等各类图片和视频),技术资料(初步设计、各类合同等),文件资料(资金计划、验收报告等);财务资料(资金帐目、财务报表等)。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后续扶持

  1. 就业扶持。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就业帮扶和技能培训,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对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就近务工的企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和支持政策。
  2. 产业扶持。支持县区政府出台专项政策,设立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基金,统筹使用各类涉农资金,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业、旅游业和传统手工业等,拓宽增收渠道,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优先为风险可控、符合条件的搬迁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贷款。
  3. 社会保障。搬迁对象由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减免户籍转换和户口迁移中的各种费用,确保尽快落户。搬迁对象子女全部纳入安置地学校就读,确保搬迁过程中学业不中断。搬迁对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确保搬迁对象按规定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搬迁对象,搬迁后继续按规定享受退耕还林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优先保障搬迁对象中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和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负责做好市域内易地扶贫搬迁的上下衔接、域内协调、责任落实、督促检查等工作。县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等工作;指导相关实施主体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督促其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推进项目实施,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户籍迁移、子女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整治,落实各项后续扶持政策;做好搬迁对象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搬迁任务的县区要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抽调专人办公,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2016年,各县区政府要紧紧围绕省既定的“年底前完成安置区建设、春节前具备搬迁入住条件”两个关键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挂牌督战,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三)落实部门职责

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扶贫办负责搬迁对象审核确认和脱贫认定,切实做好搬迁对象后续扶持的政策指导,不断巩固脱贫成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管,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和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督促县区加强对投融资主体的监管,严格规范贷款行为,防范其经营性风险形成政府债务风险。市国土局负责根据政策要求,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安置区建设用地需求,督促指导县区宅基地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审计监督。其他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脱贫攻坚分工要求,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

市政府把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政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脱贫攻坚考核中的重要内容。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区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的方式,督促各地按计划、按进度、按要求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完成后,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再由市政府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上报省政府。各县区政府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整体验收通过后,应加强后续管护工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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