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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

六安市市直工业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的节约率和贡献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本办法奖励对象为:2014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预算级次在市直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奖励对象:

  1. 投资工业项目未履行有关投资进度协议而导致土地闲置或部分闲置的企业;
  2. 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发生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3. 存在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
  4. 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企业。

二、奖励措施

(一)对在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建设期内的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市财政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给予奖励。

(二)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建设期满,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由市财政按其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亩均税收增长的企业,在本条第二款奖励基础上,由市财政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 年度亩均税收增长5%(含5%)以下的,按其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10%给予奖励;
  2. 年度亩均税收增长5%—10%(含10%)的,按其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30%给予奖励;
  3. 年度亩均税收增长10%以上的,按其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市直工业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奖励申请表》及缴纳税收税票复印件。

(二)审核: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市经信、环保、国土、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会审。

(三)公示:市财政局将会审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四、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亩均税收增长率,是指企业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实际入库税收换算为亩均税收(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去企业上年亩均税收形成的数额后,与上年亩均税收之比。

(二)本办法所称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是指企业按新税额标准足额缴纳的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去按旧税额标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的余额。

(三)本办法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与其他规定相重复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适用。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处于建设期的,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建设期满的,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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