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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10〕229号),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六安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六政〔2012〕5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规划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和科学指导市区内城乡规划的编制,按法定程序报批,统一组织实施。各类相关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综合管线、地下空间开发、户外广告设置等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
  二、全面理顺规划管理体制
  六安市区(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市示范园区)范围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体制。依据收放有度、协调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进行规划管理,将市区划分为三个区域:
  (一)中心城区
  范围:即《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120平方公里。边界为北至沪蓉(陕)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至三元河,西至商景高速。
  管理模式: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审查工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其中,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开发区规划分局办理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工业项目由开发区规划分局直接受理并报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以上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二证”)。
  (二)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
  范围:即中心城区范围外、城市规划区1096.8平方公里以内区域,分为东部新城和西部新区二个片区。东部新城包括市集中示范园区、金安区三十铺镇、椿树镇、城北乡、中店乡、先生店乡行政管辖的区域。西部新区包括裕安区城南镇、苏埠填、新安镇、徐集镇、分路口镇、韩摆渡镇和横排头风景区行政管辖的区域。
  管理模式:东部新城、西部新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金安直属分局、裕安直属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审查工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其中,涉及示范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参照开发区同类项目办理。上述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核发“一书二证”。
  (三)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
  范围:即城市规划区外的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
  管理模式: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金安区、裕安区所辖乡镇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由两区规划直属分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审查工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开发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以及国道、省道、六舒路两侧规划建设项目需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其它项目报两区政府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两区政府审理意见统一核发“一书二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努力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一)完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制度。市区内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均须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方能组织实施。
  (二)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力度,统筹规划编制计划和编制时序,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实现六安市市区城乡规划多层次、高水平、全覆盖。
  (三)提升城乡规划服务效能。要进一步完善优化规划管理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抽调专人,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集中办证平台,集中受理各类建设项目申请,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统一核发城乡规划“一书二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区政府(管委)和相关市直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主动做好服务。各区、乡镇(街)、村(居委会)对所辖区域违法建设负有发现、制止和举报职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市房产局对市区范围内未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市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城乡规划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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