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近、中、远期过渡衔接,保证和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现就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规划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行政区区域范围,总面积约2132.32平方公里。
(二)中心城区范围
包括城市核心地区及周围功能组团。目前,总体上的控制范围为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面积约548.7平方公里。
(三)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等功能组团,面积约200平方公里。
二、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
(一)明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
1.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2. 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况场镇、胡市镇、大渡口镇、分水岭乡、护国镇、白节镇的镇(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技术审查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 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其它镇(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4.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村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和镇(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村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区人民政府共同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1. 中心城区范围内非农房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管理,农房建设由所属区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在各区设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之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镇(乡)建设、新村建设和农房建设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内、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镇(乡)建设、新村建设和农房建设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管理,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列表抄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3.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确定。
4. 城市规划区非城市建设用地不得批准修建非农业建设项目;新村建设规划不得批准修建非农业建设项目。
5. 中心城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农房的区域:
(1)市政府确定的近期建设区域内;
(2)绕城环线、城市组团联系道路、城市进出口通道、过境道路两侧及沿长江、沱江两岸各100米范围内;
(3)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范围内;
(4)高压线下、地下管线上、滑坡地段等其它不宜建设的区域。
6. 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已编制的各类规划,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和违规审批项目。
7. 对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城建监察、预售管理、房屋登记等其他建设管理职能的划分,按照上述规划管理划分范围和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严格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管理
1.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规划选址定点后方可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并建设。
2. 严格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
(1)农村居民户申请建房屋的,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屋(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新建房屋坚持一户一宅,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符合分户条件并申请新建房屋的,须先取得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可分户证明。扩建房屋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改建住房必须先申请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面积。村民原住宅因地质灾害威胁或向新农村聚居等原因申请移建的,必须拆除原房并复垦。
(3)农村居民建房,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社同意后报镇乡(街道)审查,由镇(乡)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分批次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获取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泸州市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规定依法管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落实定点并核发相关建设手续。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层数的审批,原则上不超过两层。
3. 严格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除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外,不得审批设施农用地。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对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确需审批的,其主体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并先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定点后,由区国土资源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严格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
户外广告的规划由广告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共同负责。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建成区范围内(纳溪区除外)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建成区以外(含纳溪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
四、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
1. 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监管力度,防止和杜绝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2. 各区人民政府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房的建设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管理、审批和监督,增强农民依法建房意识,对未经批准擅自占地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不按照审批内容要求进行农房建设的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 各区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范围外、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非农房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制度,并保证新建项目不得占用规划城市通道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用地,在抄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资料中须附相应建设平面布置图。
(二)加大监管力度
1.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准后的监管。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开展动工前放线、竣工后验收。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凭产权人申请、审批批准手续和验收合格意见办理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对于超占面积修建住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建强有力的管控队伍,及时巡查、制止违法建设和用地行为。城市执法监察部门、国土执法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工作。
3.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物以市为主,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物以区为主,公安、工商、房管、城管等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4. 未依法获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镇乡(街道)应依法办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
1. 在城乡规划、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城建监察、预售管理、房屋登记等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市政府将对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各乡镇(街道)开展管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管控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和问责。
3. 凡有违法建设和用地行为的,一律严肃查处,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