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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3]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1∶1调换,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等价值调换。

  (二)按规划要求,能就地建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地或异地安置还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需要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不能就地建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异地安置还房。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普通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和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政府奖励标准

  (一)货币补偿

  1.住宅、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

  (二)产权调换

  1.选择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按面积1∶1调换。

  (1)住宅房屋。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按面积1∶1还房不补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20%的政府奖励。异地安置的,另按国土部门公布的土地级别差异,产权调换房屋用地低于被征收房屋用地土地级别的,每低一个级别,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m2的异地安置奖励。

  (2)营业用房。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就地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按面积1∶1还房不补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异地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按面积1∶1还房,等价值结算补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另按国土部门公布的土地级别差异,产权调换房屋用地低于被征收房屋用地土地级别的,每低一个级别,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m2的异地安置奖励。

  2.选择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按市场评估价双向结算补差。

  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补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异地安置的,另按国土部门公布的土地级别差异,产权调换房屋用地低于被征收房屋用地土地级别的,每低一个级别,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m2的异地安置奖励。

  3. 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不实行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超过室内普通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和附属物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及国有公房由政府统筹安排,适当补偿。

  五、政策性补偿

  包括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和设施补偿。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按月计发,每月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2.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

  3. 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

  4. 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5. 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逾期不足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超出6个月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超出1年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

  (二)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元/㎡一次性补偿,不足1200元的补足1200元;产权调换实行期房过渡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设施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水、电、气、光纤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移机按市场行情确定。特殊用电、用气的,提供供电部门、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六、提前搬迁奖励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第一时段奖20000元/户,第二时段奖15000元/户,第三时段奖5000元/户,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在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

  七、其他补助

  (一)物业管理补助

  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二)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物业维修资金现行政策标准给予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物业维修资金现行政策标准,原面积部分(不含补助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缴纳,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

  (三)公摊面积的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木单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套内面积结算,免收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建筑面积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超过建筑面积7%的部分,由政府补助。

  (四)对困难户的补助

  1.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且他处无房屋的困难户,被征收房屋不足50㎡的由政府补足50㎡,补足50㎡后与被征收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作为应安置面积进行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内的部分实行优惠价补差,具体优惠标准在项目征收方案中确定;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差。

  2.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或被征收房屋面积20%的补助。

  3.房屋征收后,人均居住面积仍未达到17㎡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由政府补助统一安装

  (六)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或被征收房屋面积20%的补助

  八、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在产权调换安置过程中应安置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差异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补差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确属被征收房屋结构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三)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四)国有公房住宅租赁户安置补偿

  国有公房的住宅租赁户,由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后,国有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统一安置。

  (五)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普通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附件

  
  普通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


  1.房屋结构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室内墙面、天棚均为中级抹灰,钢化涂料,室内水泥砂浆贴脚线,厕所瓷砖墙裙1.5米高。

  2.地面、楼面、阳台均为水泥豆石面,阳台用钢条设置晒衣架。

  3.外墙装饰为瓷砖或按规划要求。

  4.进户门为普通保险门,室内为普通单层木门,室内门窗为节能门窗。

  5.厨房设三格壁橱一个,预制灶台板、洗菜盆各一个。

  6.厕所设平面陶瓷便盆,排水、粪便管为带存水弯PV管,厨房、厕所各设一个水龙头,安装水表一只。

  7.电器线路为暗线,各房间、厨房、厕所设软线白炽灯一盏,各厅室均设五头插座一组,安装电表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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