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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

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征收补偿适用范围

    本市延平区范围内因建设发展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规定。

    二、征收组织方式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延平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工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延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住建、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三、征收程序

    (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由项目业主向延平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等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时,应明确告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延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延平区人民政府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征地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通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集体土地征收获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应明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同时征收。房屋征收公告由延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房屋征收公告应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地方案批准文件、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方案等有关情况。

    (四)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限内向延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延平区人民政府应当研究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意见,对确需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修改。

    (五)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或征收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方案实施征收前,延平区人民政府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延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特殊情况,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集中自建的补偿方式。

    五、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间若与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主题词:国土  征地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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