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村委会并不是公务员,只是民间的一个自治组织,如何在房屋拆迁中作为征收或实施主体?今天刘可心律师就为大家讲一讲让农民清楚知道此中道理。
村委会针对农村房屋和土地能作为征收或实施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普通耕地超过35公顷以上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以后才能实施,35公顷以下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实施占地。而具体实施单位(做事的人)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局。因此村委会无权征地、无权与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谈补偿签协议、无权承诺任何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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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实践中,很多地方村委会担任其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征收和实施角色,农民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受到侵害?被侵害的农民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其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不履行监督管理权利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行政不作为。刘可心律师再此提醒广大被拆迁户和被征收人,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咨询征地拆迁律师,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