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关于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很明确,正是这一原因让一些地方拿着腾退的名义肆无忌惮地进行着拆迁。
在实际生活中,腾退一般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村民与村委会、第三方签订的腾退协议,协议签订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在村内的土地和房屋的过程。
从一些实施行为来看,房屋腾退实际上就是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行为。
农村常见的几种腾退形式
1、政府主导腾退,村委会配合
这种情况是当地政府为了推进新农村的建设,而进行的腾退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土地征收的行为。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那么其中明确说明,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情况进行调查,并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将调查的土地情况、安置补偿标准,在征收范围内不少于30日的公告,还要听取百姓的意见。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为市县政府,村委会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征收。
2、村委会主导 收回房屋和土地
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召开所谓的村民会议,并且对外声称通过了房屋腾退的方案,不管村委以什么理由主导腾退房屋的,百姓们都要记住,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都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依法获得审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并且公告,再一次说明了,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力征收。
所以,村委会以村民会议或者村规民约主导腾退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百姓朋友不能被村集体的巧言蒙蔽双眼。
3、村委会与第三方联手进行的腾退
这种情况是村委会将土地卖给了第三方,由第三方或者和村委会联合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刚开始是以房屋腾退的名义进行的,拆迁过程中再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获得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村委会没有权力收回百姓的土地,并且先征收后审批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百姓们在遇到以为腾退名义的拆迁时,千万不要过于高兴的着急签订协议,因为很有可能腾退项目本身就是违法的,即便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也无法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