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拆迁出现纠纷后,拆迁户认为补偿太低,拒绝在补偿协议中签字,此时拆迁方往往为了保证拆迁进度,通过强制拆除的方法将拆迁户的房屋拆掉,这里的强制拆除可能是违法强拆,也可以是司法强拆。
拆迁户如果遭遇的是司法强拆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遭遇司法强拆是否能通过诉讼解决,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作出的执行裁定,当拆迁户再以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时,是一种对法院判决书羁束的情况,所以不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也有人认为,强制执行裁定不同于一般的裁定,原因有很多,例如强制执行对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的审查标准非常严格,不能因为是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程序就代表不能再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不符合规定呢,所以同样可诉。
在高院发布的裁执分离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批复中说明,法院在受理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中,对具体的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法院应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决,机关就其申请并经过法院审理准予执行所实施的强制行为仍然属于行政行为,该行为仍然具备可诉性。
法院应当根据拆迁户的诉求和理由进行分别处理
法院作出了准予执行后,拆迁户对该机关申请执行的行为提出了诉讼或者赔偿程序的,法院不予受理;
被执行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仅以机关申请执行的决定存在不合法为理由,主张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违法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
在实际的过程中,强制执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例如我们经常碰见的,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一般都想快速拆掉百姓的房屋,如果此时拆迁户一定要诉讼执行程序其实存在一定的缺点,这样拆迁方更加不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要案件没有超过救济的期限,拆迁户就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遭遇的是司法强拆,如果再剥夺了拆迁户的救济权不再受理,很显然是不合理的。
说了这么多,拆迁户遭遇司法强拆到底能不能再通过诉讼解决,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