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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有必要了解的知识,即维权的武器!

征地拆迁是现在人们茶余饭后讨论最多的话题,因为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甚至全家人的生活好坏,有些人一辈子也遭遇不到征地拆迁,而有些人可能几年十几年当中持续遇到征地拆迁,因此,今天刘可心律师提议老百姓正确对待此事,先捋清楚征地拆迁事宜,莫要草率签字摁手印,今天讲一讲征地拆迁您有必要了解的知识,即维权的武器。

征地拆迁有必要了解的知识,即维权的武器!

证实征地拆迁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4、《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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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征地拆迁的前置性条件是需要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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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拆迁主体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即,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批准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批准机关为省政府、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而实施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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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征收程序

因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不同,征收的程序也不相同,中国分2种土地性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

1、国有房屋征收,按照现在法律适用于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明确法定征收程序如何履行。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征收程序,即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是先征地后拆迁,征地合法后,才涉及拆迁项目。

证实补偿法律规定

因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昨天写到是否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内外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即房屋为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补偿,但比耕地略高。

农村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孙子·谋攻》:“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即被拆迁人与被征收人对征地拆迁的相关知识所有了解的情况下,方能在征地拆迁的海潮中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遇到征地拆迁时,必须要确认其合法性的问题,莫要被拆迁方牵着鼻子走,试着改变被动的局面,此事关系到今后生计问题。谨慎、慎重!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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