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谋攻篇》中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其中之意一样应用于广大的房屋被征收人。即被征收人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的话,那么,在房屋征收的补偿立于不败之地,把补偿的损失降到最低,利益最高。然而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对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似懂非懂,从而给予征收部门有乘之机。在此,刘可心律师聊一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藏不住的那点事!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征收主管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法律程序条件:
1、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的红线范围之内发布征收公告(知情权)咨cqlst1981;
2、红线范围之内调查确认程序(确认权);
3、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权);
4、整理组卷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
5、发布征地批文后的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6、拟定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7、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及批准;
8、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9、安置补偿费用的支出和土地交付。
上述是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程序的本末颠倒或者不足短缺从其中您就不难看出问题所在,确认征收违法的事实也简单明了。可是,有些程序手续很难发现其中的违法点,您又该如何识别呢?刘可心律师结合实践中的经历,来给广大的被征收人说一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藏不住的那点事!
1、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单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2、依据《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8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第8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
3、国有土地上房屋是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不允许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4、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6、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7、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8、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即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由被征收人认定,而非由征收人指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评估是必经的途径。
上述的总结是房屋征收程序和隐藏违法行为的相关知识,在此,希望广大被征收人擦亮您的双眼,对于您遭遇的房屋征收一些列过程一一对比,从中找到违法行为,莫要有心理负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知法懂法争取利益最大化,此情况与他人所说或者您了解的钉子户是二个概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是您今后的生活质量,如还不清楚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及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