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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中,事实存在着,“协议拆迁”这一形式。
协议拆迁,是民间征地拆迁中的一种形式,其不具有强制性。其不是相关部门主导的拆迁,而是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订立民事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其房屋拆迁的情形。
协议拆迁,对被拆迁方,最大的优势,为:没有协议,就不可以强拆。
但协议拆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存在着的问题,包括:
一、协议拆迁,所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而不是行政协议。
在民事协议中,拆迁方的违约成本低,而被拆迁方,利益保护的成本却很高,面对的问题,会包括:村委会解散了、拆迁办公室不存在了等。
行政协议中,相关部门,是作为适格的被告,承担着责任。被拆迁方,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会较协议拆迁高。
二、法定程序的缺失:
在征地拆迁中,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的法规,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来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而协议拆迁,是开发商(或其他民事主体),采取行为让被拆迁方签字。
三、“民事主体”的拆迁主体,不受行政法规的限制,灵活性过大。
协议拆迁,指向的是“协议”,只要双方就拆迁达成一致就可以。
对被拆迁户来说,缺少了法定征地拆迁程序的保护,合法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