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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评估报告是不是过期产品呢?

经常阅读我们文章的朋友都知道,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不能低于房屋拆迁决定公告日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且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根据评估办法确定的。

在我们办理案件时发现,很多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时所依据的评估结果是1年甚至2年之前评估的结果,而当下的房价浮动较大,如果再按照1年前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就失去了公平失去了合理补偿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拆迁户应当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近些年因为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房地产价格浮动较大,如果拆迁公告日和补偿决定日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此时再按照拆迁公告日为节点评估的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是无法保障拆迁户得到的补偿可以在同地段购买一套类似的房屋,就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评估报告出具日起开始计算,不能超过一年,如果所在地区房地产价格浮动较大的,应该缩短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同样评估机构承担后续中的责任。

如果评估环节早已完毕,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拖延很长时间才送达到市县ZF,市县ZF收到评估报告后很久才依照补偿的,应当予以说明原因,有证据证明是因故意送达、拆迁方的原因又或者故意延迟作出补偿但可以合理公平补偿的,可以承认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如果因为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ZF故意拖延造成的,并且这期间房价已经有较大浮动的,之前的评估报告将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因为已经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况如果再以决定公告日为准的话不符合常理。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还说明了,估价报告应该拥有有效期,有效期的起算时间就是出具评估报告之日开始计算,不可超过一年,如果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价格浮动较大的,那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当缩短时间,从这些规定中看出评估报告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为一年,市县级ZF应当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且进行补偿,房价浮动较大的地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更加短暂,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征拆当中,评估环节一直都是争议较大的环节,不仅是评估报告的争议,评估机构怎么选择,使用哪种评估办法,应该怎么评估,都存在争议,我们建议拆迁户,如果出现纠纷,无论大小,无论哪个环节都应该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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