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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经常关注拆迁的朋友,一定对主体并不陌生,像拆迁主体、协议主体又或者诉讼主体,什么是诉讼主体资格,简单来说就是对方是不是有作为被诉讼的主体资格,又或者说你的诉讼对象是否适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很多人不理解行政诉讼到底是什么,那么我们换句话说,行政诉讼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打官司”,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拆迁纠纷问题,和我们平时遇到的官司有所不如同的是,平时我们是百姓对百姓,而行政诉讼则是百姓对行政机关。

在拆迁纠纷当中,如果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拆迁户们如何才能确定一个正确的主体资格,通过我们案件反馈来看,作为普通百姓对拆迁事物并不了解,很多拆迁户自己提起救济时,就出现了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维权程序是无法进行的。

拆迁户们不理解什么是主体不适格或者主体不正确,我们简单举例说明,例如我们从张三的手里购买了一件商品,当商品出现问题,我们自然是找张三讨说法,即便是打官司我们要告的人也是张三,主体不适格或者不正确的意思,就是从张三手里买的商品却让李四作为被告,法院自然会说主体有问题。

第二十六条 【被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何才能在拆迁救济中,寻找正确的主体资格,这就需要有雄厚的法律知识作为背景,通过表面是无法得知的,此时拆迁户还需要律师的介入帮助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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