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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拆迁户收到这些《决定书》一定要及时有效处理,否则后果很危险

很多百姓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都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逼签行为,特别是拆迁户没有认可低补偿,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时,这个时候拆迁方为了拆迁进度,多数会用逼迫的方式让拆迁户搬迁。

还有一些拆迁方利用拆迁户不懂法的空子,用法律程序逼迫拆迁或者强制拆迁,例如对拆迁户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等等,收到这些决定书应该如何应对。

沉着冷静 审查《通知书》是否合法

俗话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拆迁方也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根据征拆法律规定,征收国家土地得到批准后,由县级以上ZF组织实施并公告,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土地征收的,将由县级以上ZF责令交出土地。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县级以上ZF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如果我们收到的《通知书》是村委会、街道办或其他什么拆迁办的组织都是违法的。

是否依法作出的《决定书》

不管拆迁方还是行政机关,他们作出的决定或者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时,要报请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ZF,依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果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或者没有在法律规定期满后作出决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催告程序虽简单 但必不可少

机关作出《决定书》后,如果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应当下发催告书,如果没有催告程序的也涉嫌违法。

作出《决定书》是否满足法定条件

不管是《责令交出土地》还是《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之前都必须满足法定的要求,例如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作出,必须保证是土地征收已经得到批准,并且拆迁户们已经得到了安置补偿利益,又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才会作出该决定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也就是说,我们没有得到安置补偿,特别是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又或者拆迁方的征收手续压根不齐全的,即便是作出决定书也不具备合法性。

是否保证了拆迁户的陈述、申辩权

并不代表作出决定书后,拆迁户就必须无条件执行,法律赋予拆迁户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就是为了解决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机关作出通知书后,没有听取或者压根拒绝听取拆迁户意见的,那么,我们可以断定,这就是通过手段压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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