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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国土资源部门参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经研究,现就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有关工作(以下简称“改革放权”)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速增效为出发点,以批管分离为基本思路,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调整下放国土资源相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市、县两级行政管理关系,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服务我市“两个基本”和“四好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能放尽放。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扩权强县(市)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最大限度地向县(市)区级放权,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形成能放尽放、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格局,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

  (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县(市)区级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三)简政高效,便民利民。围绕“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做到改革放权与简政提效相结合,与便民利民相结合,与利于监管相结合,充分考虑群众办事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切实把方便留给群众。

  (四)权责一致,整体推进。在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县(市)区级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防止权责脱节,做到各项工作整体稳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放权事项。本次共下放31项事权,其中对5个县(市)放权17项,对鄞州区放权18项,对镇海区、北仑区放权29项,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放权31项,对宁波保税区放权22项,对宁波国家高新区放权24项,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放权23项,对大榭开发区放权21项(详见附件)。调整东部新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除土地报批、土地供应、批后监管、矿产资源外,其余国土资源工作事项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与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协商确定。

  (二)放权方式。行政许可和审批类事项通过委托方式下放;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类事项采取直接交办方式下放。原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管理)事项,改革放权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原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管理)事项,改革放权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执行。改革放权事项中,须报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管理的事项,以各县(市)区审核为基础,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程序性签章手续后上报。

  (三)责任主体。按照“谁行政、谁负责”的原则,改革放权后,承接单位依法对行使放权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及行政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原属于市人民政府的责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承接,原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的责任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承接。

  四、监督管理

  (一)健全制度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要制定出台土地市场建设和监管实施意见,完善土地供应和出让计划管理,定期公布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格,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行土地出让协商制度,市级储备土地及经市政府批准由其他机构进行一级开发封闭运作的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出让价格须征得市级土地储备或一级开发主体同意,并共同商定出让时序。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未经市级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主体同意,擅自出让市级储备土地或其他机构一级开发土地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撤销有关土地出让公告,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及矿产资源网上挂牌出让,完善资源出让方式,加快构建土地出让在线监管平台,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强化土地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及时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对竞买对象设置限制性条件、出让地价低于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格或者以基准底价政策确定出让地价的,拟定的出让方案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二)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完善基于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的审批和监管平台,固化操作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实施批前、批中、批后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实时掌握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执行情况。制定统一规范的放权事项业务操作标准,规范放权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确保改革放权后各放权事项有序承接,区域之间相对统一。建立动态跟踪和考核评估机制,实施“实时报备、月度检查、季度分析、年度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放权事项的常态化管理,实现“放而不乱”。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放权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放权后,承接单位应主动做好放权事项的信息公开、信访接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工作。在行使放权事项过程中产生过错或管理不当的,由承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使放权事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相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承接工作,确保改革放权“放而不乱”。要归并地方现有各类涉土领导小组,建立统一的地方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区域内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出让、土地储备、执法监察等所有土地管理重大事务。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机构编制纪律,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权力交接顺利,工作秩序不乱。

  (二)配备机构人员。各县(市)区要综合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任务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国土资源部门机构设置,充实调配人员队伍,尽可能把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调整到国土资源干部队伍中来。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应专门设立国土资源办事窗口,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地办结”的要求,统筹办理放权后涉及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实施“一条龙”服务,切实把方便留给群众。

  (三)稳步有序推进。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的宣传工作,对放权事项涉及调整的办理地点、办理要求、办理流程等,要及时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公告。市国土资源局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制定业务监管办法,完善国土资源工作平台,确保改革放权平稳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深入研究,抓紧编制承接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放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运作好”。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事项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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