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政发〔2013〕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考核,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以下简称“改革放权”)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平稳有序,经研究,现就做好改革放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国土资源服务保障能力
(一)建立健全土地资源层级审批制度。建立土地资源层级审批备案监管制度,建设项目用地、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审批和村发展留用地核定等,需按规定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纳入全市整体监管范围,定期跟踪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确保放权事项办理与结果合理可控。规范土地资源层级审批制度,行政区域范围的土地资源审批原则上按照同级审批原则,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原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办的核心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预审和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分别组织实施。完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把关项目立项条件,对不符合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验收。
(二)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建设与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土地出让时序,合理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土地出让计划月度备案制度,统筹调配土地供应时序、结构和规模。建立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格体系,定期公布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格,规范土地出让地价管理。对区域招商引资的特定项目,在预先明确产业要求、准入门槛、建设标准等基础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可以对由用地单位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5年内不得分割转让部分产权涉及的用地按照基准地价政策确定出让底价。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完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集中办理市辖区(除鄞州、江北、镇海、北仑区外)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出让工作,出让前期及后续管理工作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办理。实行土地出让协商机制,市级储备土地及经市政府批准由其他机构进行一级开发封闭运作的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出让价格须征得市级土地储备或一级开发主体同意,并共同商定出让时序。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未经市级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主体同意,擅自出让市级储备土地或其他机构一级开发土地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撤销有关土地出让公告,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三)建立健全地质矿产资源监管制度。建立完善采矿权交易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定的通知》(甬土资发〔2013〕3号),实施“净矿出让”。建立采矿权价款评估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对评估工作备案、评估报告备案、评估报告清单备案等方式,有效监管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建立完善采矿权批后监管机制,落实矿山现场巡查工作制度,明确专人定期开展现场巡查,实行“一矿一档”。建立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对界桩、地面标志、开采现场平面图等定期开展现场检测,强化储量检测质量管理。建立矿山督查和年检复核工作机制,定期组织采矿权、探矿权现场督查,其中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5%。建立选矿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监管机制,对各地每个选矿项目审批环节的规范性进行事前规范和事后检查,并对选矿现场进行检查。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评估备案监管机制,评估报告经专家审查通过后,由县级国土部门进行备案。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国土资源监测监管能力
(四)加快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以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为基础,按照“统一平台、相对独立、数据共享、相互联通”的原则,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监管平台,固化操作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实时掌握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批前、批中、批后执行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市、县、乡三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全部纳入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办理、实时监管。本次改革放权事项中已经完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从改革放权正式实施之日起,全部纳入信息化审批管理;尚未完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必须在2013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试运行。从2014年起,所有放权事项必须全部纳入信息化审批管理。其他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要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部纳入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力争在“十二五”末基本建成“规划管理-耕地保护-土地供应-权证管理-批后监管-执法监察”的“六位一体”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层级、事项、内容”信息化全覆盖,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全程监管体系初具雏形。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力
(五)规范放权事项办理要求及工作流程。涉及社会服务对象的审批服务事项,应全部纳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集中受理、“接办分离”和窗口进、窗口出。为规范统一改革放权事项办理,确保区域之间业务办理要求和工作流程相对统一,市国土资源局要尽快完成改革放权事项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制定,明确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等。承接单位要按照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操作规程,严格依法依规承接、行使改革放权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减少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或更改办理要求。对未按规定执行标准化操作规程的,暂停该区域改革放权事项办理。其他县(市)区要认真学习标准化操作规程,同步完善原有审批和管理规程,实现与市国土资源局、周边县(市)区基本统一。
委托下放的改革放权事项,具体操作中由受委托方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管理)职责后,加盖委托方专用公章;直接交办下放的改革放权事项,由承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管理)职责后,直接加盖交办方专用公章。涉及改革放权事项的审批专用章,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制作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4号)规定,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刻制并下发。
四、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放权承接规范有序
(六)抓紧落实承接机构和人员队伍。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改革放权承接工作,及时对国土资源部门机构、人员、职责等进行调整和配备。根据改革放权事项和地方工作实际,确有不足的要抓紧选调或增配,把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国土资源干部队伍中来。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向当地政府或管委会汇报改革放权工作,积极争取并尽快落实承接机构与人员队伍,确保7月底前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三到位”。
(七)组织开展放权事项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为确保放权事项顺利承接,市国土资源局要抓紧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帮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放权事项的法律依据、概念含义、行使方式、政策界定等,确保相关工作不因改革放权而受到影响。对部分放权事项涉及面多、内容相对集中的,也可采取“上挂下派”的形式,通过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工作人员直接到市国土资源局学习或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同志下派蹲点等途径,“手把手、面对面”开展业务指导。同时,要加强市、县两级业务指导交流常态化,市国土资源局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准确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基层困惑及时予以指导帮助。考虑到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改革放权事项涉及的技术支撑服务机构暂不调整。
(八)编制承接方案和签订委托授权协议书。承接单位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本区域承接方案,包括承接机构、人员配备、办公地点、进驻窗口的审批服务事项与人员、办事规程、分管领导、部门衔接等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对以委托形式下放的放权事项,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市政府与承接政府(或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与承接国土资源分局完成签订委托授权协议书并授予委托方专用公章。
五、建立评估考核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九)建立改革放权实施评估和年度考核制度。为积极稳妥做好改革放权工作,确保放权事项顺利承接、风险可控,按照“实时报备、月度检查、季度分析、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的要求,建立改革放权动态跟踪和考核机制,实施放权事项常态化管理,确保“放而不乱”。自改革放权正式实施之日起,市国土资源局每季度10日前要及时将季度执行情况整理分析成报告;2014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改革放权事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2013年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考核。同时,建立改革放权工作实施评估制度,对此次改革放权事项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包括改革放权事项合理性、承接单位执行情况、监管方案落实情况等。对评估结果不理想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或暂停部分地区行使改革放权事项。
(十)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土资党发〔2013〕1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承接单位国土资源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拓展防控重点、层级和覆盖面,完善廉政风险排查机制,优化权力运行管理。各承接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改革放权事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切实负责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改革放权后2个月内,各单位必须完成具体事项的廉政风险点排查和约束监督机制建设。逾期未完成的,暂缓实施改革放权工作,待防范机制落实到位后,再行调整下放相关审批权限。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