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8年12月1日起,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720元,统一调整到810元。
二、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今后,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每年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及时调整。
三、明确资金来源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到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绍政发〔2006〕100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8日